转型时期,稀罕事特别多。刚见媒体报道,在河南郑州,下河救人需要“许可证”。奇了怪了,既不涉及国家机密,又无关特许经营,冒着风险,只为救人一命,哪门子的“行政许可”管得着?
8月4日下午4时许,郑州市水上义务搜救队接到来自郑东新区河道管理方的电话,说有人溺水,请求帮助。大家赶到事发现场,准备下水救援,却遭到了巡防队的阻止,称搜救队必须出示 “打捞许可证”,否则,“未经批准,不能下水救人”。一个多小时之后,打捞上来的只能是溺水者的遗体了。
如此荒诞不经之事,当然激起搜救队员和死者家属的强烈不满。为此,8月5日晚上8时,郑东新区政府做出书面说明,称根据调查,“在打捞过程中,来运河准备游泳的自称为冬游队员提出要下水协助打捞,东区巡防队员本着对他们生命安全负责,无法对其身份核实和打捞能力判定,不允许冬游队员下水协助打捞”,不过,没有“打捞许可证”一说。
谢天谢地,郑东新区政府对巡防队阻拦救人,没有矢口否认,否则又成无头公案了。至于有没有提“打捞许可证”,并不重要,即使巡防队员因保护救人者心切而口不择言,也是责任心强的表现,公众能够理解。
不能理解的是,紧急关头,公民愿意涉险救人,政府有没有权力阻止?个人见义勇为之际,法律有没有赋予公共机构设置“行政许可”的权力?真正关心民众安危,为什么自己不主动下水抢救溺水者?如果本身不识水性,或是不敢冒险,那为什么不在岸上为抢救者提供帮助,却一味横加阻拦?自己不敢下水已经显得怯懦,还要显示权力的专横,是不是所谓“打捞许可证”中另有猫腻?
据说当地确实没有 “打捞许可证”,只有“救生资格证”,办这个证前后需要700元钱,莫不是有了这个证,获得专业资格,就可从事职业活动,“打捞”救人?
问题在于,专业救生同见义勇为是什么关系?看见路边着火,赶紧去考个“救火许可证”?看见楼上落下个小孩,赶紧去考“接物许可证”?看见车上有偷钱包的,赶紧去考个“反扒许可证”?这证那证越来越多,以后是否扶个老人,让个座儿,都得“行政许可”?政府管得那么宽,到底是因为关心民众安危的信念过于执着,还是对于手中权力及其派生的能耐过于迷信?那么有信念的领导为什么可以由着部下请示一个多小时,不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落水者最后只能在绝望中溺死?那么有权力、事事要求行政许可的巡防队为什么不能为领导分忧,却眼睁睁看着落水者死在面前?
理由与行为之间如此没有逻辑,让人百思不得其解,搜尽枯肠只找出一条解答 (而且多半是曲解甚至误解),那就是有人把搜救队下水救人不是看作见义勇为,而是看作商业服务:救人是要付钱的,就像去年发生在某地的大学生溺水事件,渔民不给钱就不救,连捞个遗体,也得先给钱,给足了。 “在商言商”,你要赚钱,先得从我这里过,办个证再说,让人随便下水救人赚钱,谁还会花700元钱来考这个 “救生资格证”?
按正常道理来说,任何一个地方的政府及其公务员都不可能这样唯利是图,一心做伤天害理的盘算。遇到民众有难的情况,他们一定会身先士卒,有危险,也要抢在前面;在力有不逮的时候,一定会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抢救;在公民忘我救人的时候,一定会主动帮助,事后还会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如果出现意外,一定会善待家属,抚慰英雄在天之灵,绝不会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绝不会让高义之人灰心伤心寒心,绝不会让一个地方变得蝇营狗苟,风气败坏。
当然,所有这一切都只是道理,而道理并不一定在哪里都行得通——比如,在救人还需要“行政许可证”的地方。
(作者为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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