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领导干部退休后,多数去向低调,甚至不少彻底淡出了公众的视线,然而,据媒体报道也有些领导干部则选择去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发挥余热”。记者粗略统计,在市值排前50的上市公司中,有34位政府退休高官任独立董事。(7月6日《深圳商报》)
随着我国退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每年都有一大批各个层级的领导干部从工作岗位上退休赋闲,他们有着多彩的人生阅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和精英群体,正确组织、引导、发挥好他们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和时空优势,对于推进党的事业发展和帮扶年轻一代成长,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对退休干部去向的制度性安排,加之社会潜规则的蔓延侵蚀,一些退休干部尤其是退休高官的“发挥余热”,成为其在任权力和既有人脉的不当拓展与延续,成为官员“权力期权”和企业“投桃报李”的利益交换平台,“发挥余热”变味成“发挥余威”。企业看中的是退休官员原任职务的影响和人脉交际的潜能而并非“工作能力”的强势,通过“返聘”、“特聘”的合法形式,实现企业以不平等竞争牟取利益和官员“发挥余热”获取高薪的互惠双赢。市值排前50的上市公司聘请34位政府退休高官担任“独立董事”,就是明显例证。
由于“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可以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因此,有人将此戏称为“花瓶董事”、“荣誉董事”、“糊涂董事”等。尽管《公务员法》有“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明确规定,但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判断某些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是否“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因此,采取“独立董事”的方式,具有很强的装饰性和隐蔽性,既可以规避现有制度的约束,又能够为企业经营和退休高官带来隐性利益。媒体称之为游走在法律与纪律之间的“灰色地带”和极易滋生各种经济问题的“监督盲区”。由此可见,进一步制定约束退休干部晚年生活的可操作性制度,对于规范企业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退休官员的洁身晚节,非常必要。
首先,要把退休官员的离职去向纳入党管干部的监管视野,实行退休干部企业任职报告制度。据报道,澳门政府对高官离任后从事私人业务有明确“过冷河”的禁制期限制,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在离任后1年内不得从事私人业务;期限届满后,离任行政长官于随后2年或离任主要官员于随后1年内欲从事私人业务,仍需向委员会申请并取得现任特首的许可。“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成员由行政长官在公认具公民品德的人士中选任,并指定一名主席。离任特首及离任主要官员终止职务后从事私人业务的原则及标准,由委员会制定并由现任特首确认和公开。违反法规从事私人业务的离任高官,可被判以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120日罚金,以及可被禁止担任公共职务,为期五年。澳门的做法可以成为我们规范官员退休任职的借鉴。
其次,要加强对退休官员晚年生活的组织引导,疏通退休干部发挥余热的渠道。事实上,许多有志于为民造福的退休干部,离岗不离党,热心献余热,他们在身体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继续涉足社会公共事务,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当地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政府决策贡献聪明才智。原保山地委书记杨善洲就是他们中的典型代表。因此,对退休干部发挥余热的热情和行为,不仅要有明确的制度规范,还要致力于有意识的开发引导,要通过建立老发协、老体协、老科协、关工委等涉老组织,把老干部的奉献热情引导到促进发展、保持稳定。促进和谐上来,积极创造条件,搭建平台,让退休官员的各种优势通过正常渠道得以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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