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总要研究才能明白。一事当前,不加研究,合于己见就欢呼,不合己见就开骂,实在不是好的舆论风气。

譬如,日前一家民间研究机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递交申请书,请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裁定撤销注册号为1066772的“中南海”注册商标。消息甫出,舆论纷然。有的说这是专家没事找事,吃饱撑的;有的则认为这是有意炒作。听着似乎振振有辞,但细一思量,好像这些指责对这申请书因何呈递,是否真有理由,都未加研究,仅凭兴之所至,学个刘姥姥骂山门,只图个嘴巴痛快。其实这于事无补。

先说这家研究机构是否有权递交申请。回答是肯定的。因为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那么,“中南海”卷烟的商标显然违反了《商标法》。另外,《商标法》第41条规定,注册商标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显然,无论一个单位或个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应该受到嘲笑。

有的说这是小题大做,用什么商标不就是一包烟嘛,意思是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但如果真是这样无足轻重,为什么还要把这些禁止性规定写入《商标法》?如果说“小题大做”,制定这样的法律条款,岂不是首先“小题大做”了?法律无小事,发表评论的人还是要学会尊重法律才好。

还有人说,“中南海”在成为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之前就已经存在,好像这就可以把法律丢在一边。诚然,“中南海”的名称早已存在,但把“中南海”作为卷烟商标申请,却是在“中南海”已经成为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之后了。

至于有人说到《商标法》最后有“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的限定,而卷烟公司有人据此声称他们有永久使用权。这就要看如何对这句话作司法解释了。“中南海”商标起初确实是在《商标法》施行前申请的,在《商标法》施行后当然可以继续有效。但被申请撤销的是“注册号为1066772”的商标,它的专用权期限为2007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可见,这件商标的注册是在《商标法》实施之后。先前那个可以“继续有效”的商标,早已因超过十年有效期而失效了。

这件事如何了结,当然要看有关部门如何裁定。对裁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诉讼,看司法解释如何。至于评论,自然是见仁见智,不过无论所见为何,都要讲道理,都要对公民依法行使权利,给予充分尊重。大家少安毋躁,如何?

我对此事更感兴趣的是,按照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实施控烟的行动,已经不限于医疗卫生部门的宣传,而得到了法律界有志之士的支持。控制烟草危害,本来就不只是宣传的问题。现在许多已有的澳门黄金城:控烟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得到很好实施,甚至遭到蓄意的违反。法律界人士参与控烟,将更有利于依法行事。这是控烟行动日益深化的表现。值得高兴。

□陈四益(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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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打出“中南海”这样的“驰名商标”,会使人误以为代表党和政府向公众推荐危害公众健康的烟草制品。在日前北京举行的 《烟草企业不应利用烟包信息误导消费者》研讨会上,多位法学界和卫生系统的专家教授、从事公益法律援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律师、控烟组织的代表呼吁: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

《商标法》明确规定:“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且“中南海”这一商标也确实给人以“权威”等错觉,同时也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烟草包装和标签“不得误导”的规定相违背。

不过,撤销了“中南海”商标,“误导”的问题就不存在了吗?想想“中华”的庄严,再看看“九五之尊”的尊贵……似乎抽了这些高档香烟就能显示出自己的“身份”,仿佛这些特制的香烟就是低危害甚至是无危害的。即使是低档的香烟,包装也都极尽精美之能事。

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规定,烟草产品的包装应当“明确、醒目和清晰”地告诉消费者烟草的危害、吸烟的后果。作为《公约》的缔约国,中国也于去年4月出台了 《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这标志着中国开始履行控烟的义务,但执行的却是最低的标准,即只是把“吸烟有害健康”的字号放大了一些,仍然拒绝在烟盒上使用“腐烂的肺”等恐怖图片。去年11月在南非举行的国际控烟大会上,在讨论澳门黄金城:烟草包装警示语的实施准则时,中国代表团竟称“放上难看的图片是对广大公众的污辱和不尊重”!

《公约》还规定,在生效之后的5年内,缔约国应广泛禁止所有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然而,中国在这方面还没有做出相应的安排。中国的 《广告法》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虽然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但在这些禁区之外,还是可以发布烟草广告的。至于“冠名”以及借宣传企业文化发布的变相广告,则更是常见。

很显然,控烟对烟草销售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总是被尽可能地弱化了。之所以如此,无非是因为烟草行业的巨大经济利益。“中南海”只是标,“消极控烟”才是本。如果不以身体健康为重、不下决心控制烟草的生产和销售,那么 “中南海”式的误导还是会以各种各样的形式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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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一些闹剧在堂皇流传。13日,在北京举行的一个研讨会上,多位法学和卫生系统专家、从事公益法律援助的律师及控烟组织代表呼吁,撤销北京卷烟厂的“中南海”卷烟商标。理由是,中南海是中央国家机关的庄严驻地,是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神圣场所,以“中南海”作为商标来推销烟草,会给人“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高品质”等错误印象。(人民网4月14日)

我不明白,吸烟危害健康,建议公众尽可能少吸烟、不吸烟,这样善意的劝诫一直受到人们的理解和尊敬,可为什么一定要与“神圣”、“庄严”这样的大词扯上干系呢?

那些吞云吐雾者,好奇有之,习惯有之,也可能还有久吸成瘾的病理学因素,这些都是大家已经知道了的原因。至于说有吸烟者居然从一支“中南海”中就吸出了权威、吸出了高品质,甚或吸出了庄严、神圣等“崇高”的味道,实在新鲜得很。专家如此解读,说客气一些,可称之为过度阐释;说不客气点,就有些胡乱比附,拉大旗作虎皮的意味了。

地理意义上的中南海是中央国家机关的驻地,国家权力机关本身固有的庄严、神圣,可能会经由长期的驻在而部分传导到这个名目之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类似的意义传导可以无限制地延续下去、扩展开来。过分拘执于意义联想、价值再造,这也禁忌,那也不许,就有些接近古之所谓避讳制度了。循此思路,“中华”、“人民大会堂”等牌子的香烟岂不是更庄严、更神圣,岂不是更应该撤销商标?

政府行政越来越倡导公开、透明的理念,这既是现代政治的必然归宿,也得益于公众的持续推动。在这个过程中,专家学者律师等有着较大话语权和社会影响力的群体应该有更大的作为。既要推动政府依法行政、行善政,也要引导民众理性议政。如果这一群体不在推动控烟上设计切实路径、提出有效方略,而仅仅在是不是撤销“中南海”商标上挥洒激情,甚至上纲上线,放飞想象,不免跑偏了。与此相类的举动,还有2008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周建元的将“香烟”改称为“卷烟”以减少烟草上附加的美好想象的建议。

吸烟就是吸烟,戒烟就是戒烟。尽管在现代社会长期的实践过程中,人类的持续吸烟和持续戒烟本身已经构成了一种生活方式,著有《香烟,一个人类痼习的文化研究》的美国教授理查德·克莱恩,甚至还赋予香烟一种哲学的尊严。但是,即便是那些为香烟唱挽歌的人,也不过是止于“同情性的理解”,并没有产生过中国专家学者往往油然而生的那种庄严和神圣的心理体验。这是为什么呢?以政治化语境为由撤销产生庄严神圣印象的“中南海”牌香烟商标,是不是也就使得持如此主张的专家学者同样产生一种类似庄严神圣的崇高感呢?

吸烟有害健康毕竟已经成为文明社会的一种共识,毋庸充分论证。禁烟、控烟、反烟、戒烟……类似的民间公益组织层出不穷,他们的坚持和努力也得到了大多数人的尊重。当务之急于民众而言,是尽可能的克服吸烟行为,克制笼罩在吸烟行为之上的所谓“诗意的激情”以及“反叛的气息”。于专家而言,则是尽可能地影响政府烟草产业政策,呼吁烟草企业控制广告,倡导并揄扬健康快乐的生活趣味。像“中南海”神圣庄严之类的胡比附、乱干预,还是少一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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