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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企业逃废债不能就事论事

2017-03-01 08:39:45?艾 琳?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据报道,过去五年,仅中国银行业协会内部通报的700多家逃废债企业,就导致银行上千亿元债权化为乌有。而今年一开年,中国银协就上报了一批银行胜诉但未获执行的企业逃废债案件,商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挂牌监办。这批案件涉及130多件,涉案标的总计金额接近150亿元。打击逃废债已成当前银行业的重要任务,更是今年中国银协维权工作的重中之重。

逃废银行债务,让银行债权悬空,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而总结这些年来企业逃废债的实际情况,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逃废债大多发生在经济由热转冷时,也就是经济过热时不顾一切地给企业放款、让企业扩张,待经济转冷了,企业运行困难了,不良贷款越来越多,企业逃废债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二是逃废债的金额越来越大,手段越来越多;三是逃废债中政府和银行的影子越来越清晰。在各类逃废债中,虽然逃债的主体是企业,但背后的推手则是政府及银行。对政府来说,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大多一屁股坐在企业一边,希望银行能够多买单、多挑担子,所以,不惜干预司法、干预各类银行债务案件的审理。同时,这些债务很多也是政府直接协调的结果,像江西赛维、无锡尚德的债务,很多就是在政府协调下实现的。不仅如此,银行工作人员为了自身利益,也在暗中支持和帮助企业逃废债,这其中不排除银行工作人员与企业有利益关系,与逃废债务相关。

由于银行资金不是自己的资金,而是由政府、企业、公众等的存款形成的,也就是说,一旦银行出现风险,到银行存款的人也就面临利益受损的风险,所以,维护银行利益、减少银行风险、打击各类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就必须成为司法机关的自觉行动,成为社会各方的共识。问题的关键在于,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到底应当怎样打、应当打谁,企业是不是逃废债的唯一责任主体,还有没有其他应当承担责任者,目前似乎并没有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与关注,也没有达成共识。

实际上,按照前面的分析,企业债务的形成并不完全是企业一个方面的原因。单纯依靠企业不可能形成如此大规模的债务,也不可能说逃就逃、说废就废、说不还就不还。只要银行不是利益共同体,企业无论如何可以通过一定方式给银行一定补偿。问题出就出在债务的形成是多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债务的悬空也是多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在打击企业逃废债行动中只把眼睛盯住企业,只对逃废债的企业追究责任,或许能够有所交代,但不可能对逃废债问题的解决产生多大影响。因为,企业能够从银行获得大规模的贷款,没有政府的协调、银行的支持是不可能的。甚至在协调和支持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暗箱操作、私下交易、权力寻租、贪污腐败现象。也就是说,要从根本上打击企业逃废债,就必须深挖贷款形成过程中的问题以及相关各方帮助企业逃废债的原因。

对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对银行乱放贷款、无节制扩大贷款规模的行为,也要严厉打击。不良贷款的形成,如果完全是由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经济环境形成的,可以理解,也允许通过剥离等方式处理,以化解银行的不良贷款风险。可是,目前银行形成的不良贷款、积聚的金融风险,多数是银行不规范贷款行为造成的,是在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下出现的,所以,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必须从企业扩大到地方政府与银行。特别是银行,只有在放贷方面行为规范,才能从源头解决不良贷款的快速增长问题,才能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而企业也就不敢轻易逃废银行债务,不敢视金融法规为儿戏。

更重要的是,企业不轻易逃废债,还可以在企业间互保联保现象严重的情况下,减少因一家企业逃废债连累其他企业现象的发生,避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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