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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企业税负“痛感”

2017-02-27 09:36:36?朱江涛?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不久前,因福耀玻璃大王曹德旺抱怨我国税负比美国高很多,且赴美投资办厂,天津财院教授李炜光抛出“死亡税率”之说引出企业税负“痛感”问题。对此,国家有关部门迅即作出回应,认为与国际相比,我国宏观税负并不高。一些专家学者有的认同税负不高但税费较重,有的则认为税负偏重,而不少企业家仍然吐槽税收负担过重。孰是孰非,各执一词。笔者认为,如果争论各方均在独自的语境中讨论问题,势必南辕北辙,必须回到大家公认的就税负论税负这个逻辑起点上来展开对话,并围绕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客观理性分析,才有可能达成共识。

讨论税负问题需要区分几组相关概念。目前,社会上对企业税负问题意见分歧大,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区分与税负相关的几组概念,彼此混为一谈。讨论的逻辑起点不一,得出的结论自然迥异。一是宏观税负与微观税负。宏观税负体现的是总量税负,微观税负表明的是局部(结构)税负,总体不是局部的简单相加,两者并不完全等同,因此,宏观税负不高不等于企业税负不重,反之亦然。二是间接税负与直接税负。企业缴纳的税收既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收,又包含企业所得税等直接税收。一般地,间接税易于转嫁,其税负最终都是由消费者负担,并不真正构成企业的税负。因此,严格来说,讨论企业税负应撇开企业缴纳的间接税,至少是转嫁出去的间接税。三是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名义税负一般是按法定税率计算出来的税负,没有考虑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而实际税负则是剔除了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其真正缴纳税款计算出来的税负。四是税负与费负。认为企业税负偏重的,往往把企业缴交的各种收费都计算在内,但税与费性质不同,治理的路径有别,在讨论企业税负问题时还是应将两者区别开来。

企业税负“痛感”问题缘于比较。企业税负由来已久,为何时至今日“痛感”问题才变得突出起来,原因就在于进行了比较,并对结果感到失望甚至不满,从而导致了“痛感”产生。然而,比较什么、怎么比较很重要,它直接关乎“痛感”问题。从方法上说,比较有横向、纵向和国际三种视角。从内容上看,有税负和税率两个维度。如用三种视角比较税负,除纵向比较之外,其余两种似乎很难得出正确结论。因为行业或企业间的规模、资本有机构成、劳动生产率、经营管理水平等客观存在区别,不具可比性,加上量能课税是世界通行的税收原则,因此,横向比较得出的行业、企业税负高低不同是必然的、也是正常的,由此很难说哪个行业或企业税负“痛感”强。至于国际比较,由于各国税制结构差别很大,如我国以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为主体,美国等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则是以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体,加上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劳动生产率等存在明显差异,简单地进行税负水平国际比较,得出的结论也难以令人信服。纵向比较是企业自我比较,剔除了不可比因素,较能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税负变化实际。如企业税负水平比过去确实提高了,则表明企业的税负在加重。十几年来,我国中口径宏观税负水平由1994年的10.83%上升至2015年的23.3%,增长了1.3倍,具体到企业层面,税负虽有增有减,但总体上是增加的,因此,部分税负加重企业“痛感”明显增强是客观存在,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应注意到,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减税政策,宏观税负水平逆转了之前快速上升势头,自2012年以后一直维持在23%左右,出现了稳定态势。

如果比较税率水平,则纵向之法不可取。但简单地拿税率水平进行横向(行业、企业)和国际比较,并据此直接得出税负水平之轻重则过于武断。税负水平之高低除了受税率影响外,还取决于税基及其大小。因此,税率和税负并不完全是一回事。按行业、企业或产品确定不同税率属于国际惯例,体现的是量能课税通则、纵向公平原则和国家宏观调控目的。但税率存在差别确实会损害经济效率和横向公平,对税负“痛感”的产生也有某些潜在影响。

把控企业税负“痛感”合理区间。企业税负“痛感”客观存在,程度有大有小,准确量化很困难,但把控企业税负“痛感”合理区间至关紧要。既要防止企业税负“痛感”达到或超越其最大承受能力,这是“痛感”上限;又要避免为了减轻企业税负“痛感”而使国家财政收入失去最低保障,这是“痛感”下限。若用一个定量指标来观察,则可将企业或行业的税后资金利润率与全社会税后资金平均利润率进行比较,如果前者等于或低于后者则表明企业税负“痛感”已达上限。若低于下限,则国家必要的财政支出都得不到充分保证,也影响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在这个合理区间内,针对形势发展需要,国家应适时对企业税负水平进行必要的调整。当前,企业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全面深入准确分析目前我国企业税费水平,进而对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作出科学评估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企业税负“痛感”增强的症结。自2005年以来,我国两大主体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实行了以减税为特征的改革,在此大背景下,企业税负“痛感”理应下降,为何反而增强呢?究其因,其一是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市场竞争力和话语权下降,税负难以转嫁。其二是企业各种生产要素成本持续上涨,而产品价格又因供过于求难以提高,两头挤压,使得企业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企业的负税能力趋于弱化。其三是随着税收征管体系的不断完善,税收征管能力明显增强,企业税收流失现象大为减少,实际有效税率与法定名义税率日益趋同,企业实际税负有所提升,“痛感”也随即增强。由此可见,在我国税制结构、税率水平基本保持稳定,且实施了一系列减税政策的大背景下,部分企业税负“痛感”不降反增,主要原因不在于税制本身,而是这些企业未能很好地尽快适应深刻变化了的经济大环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缺乏议价实力和创新能力,致使税负承受力下降,“痛感”随之增强。

缓解企业税负“痛感”需多方发力。从政府来说,缓解企业税负“痛感”强度,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关系,进一步减税降费,放水养鱼,适当提高企业的占比,为企业强身健体创造条件。在减税降费过程中,要注意把握结构和方向,尤其是要加大对税负“痛感”增强的实体经济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企业而言,缓解税负“痛感”在于苦练内功,持续创新,努力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不断壮大自身发展能力,不断提高税负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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