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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黑名单”治闯红灯,用错了方子?

2015-09-02 17:38:54??来源:东南网综合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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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从9月1日起,福建莆田中心城区将利用高清视频监控探头等,开展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交通违法和行人闯红灯专项整治。此次,莆田警方推出“黑名单”制度,宣传引导期过后,行人闯红灯将记入交警部门内部管理系统,可能影响市民出国开证明及子女报考公安部队的院校等。(9月2日《海峡都市报》)

“闯红灯上黑名单”别沦为虚张声势

司马童

出门走走路,如果经常闯红灯,也有可能被打入个人征信“黑名单”,进而影响到出国开证明等诸多方面。尽管这在福建省内,目前仅有共莆田警方开始大张旗鼓搞起来,但不少人或已闻悉,此前深圳警方正与多家征信机构联合建立交通参与者征信体系,拟将闯红灯纳入征信记录,让交通违法与个人信用贷款、买房等挂钩,一时引发了外界的广泛关注。

走路“黑名单”,会不会是一种外强中干的“吓名单”?就此疑虑,相关专家已经发表看法,社会征信体系涉及面很广,如果真要做到行人闯红灯的影响征信记录,除了像深圳那样拥有相应立法权外,还需落实社会各个部门的紧密配合。换言之,以莆田的条件,推出上述制度,可能只是停留在与部分单位合作,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并非真正意义上纳入了社会征信记录。不过,即便如此,我也要为莆田的“吃螃蟹”举措叫好。

当前眼下,人们就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闯红灯记入征信“黑名单”制度,要说已是普遍认同和支持。但相比之下,对于行人乱闯红灯带来的社会危害与影响,有些看法则显得过于宽容和保守了。反映在对设立走路“黑名单”的实施与否上,一些观点总认为,走路闯红灯的直接危害毕竟不大,“有一查一”加强处罚也就行了,动辄记入个人的征信系统,会不会有滥用“黑名单”之嫌?

在国外,如果有市民一旦闯了红灯而被记录在案,相关的保险公司很快就会上门通知,或是大幅度提高其个人的投保费用,或是屡教不改就拒绝闯红灯者的正常投保。之所以如此“小题大作”,国外保险公司可谓理直气壮:生活中随意闯红灯,必然增大了人身伤亡的发生几率,若不予以“惩罚性”的警示,就难以使之感到“肉痛”、谨守规则。

由此而论,莆田警方推出的“闯红灯上黑名单”,拟将行人闯红灯记入交警部门内部管理系统,并可能影响市民出国开证明及子女报考公安部队的院校等,我以为也不是胡乱联系。一则文明旅游是基本的道德素养,出国游玩更当珍惜羽毛、遵守公德;二则言传身教影响颇大,家长自身的屡闯红灯,对孩子潜移默化的负面“传导”不可小觑,甚至慢慢异变为一种“惯性基因”。

别让“闯红灯上黑名单”沦为虚张声势,不管是早抓早促的管理“预热”,或者是像深圳那样的令出必行,作为现代公民而言,必须都得从社会全面发展和进步的视角,克服行为短板,助推文明升级。况且,从来就有“一粒老鼠屎毁了一锅汤”的说法,那么,在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若要消除“法不责众”,首先就得“人人自律”。因此,就算“严规引出良好素质”,又有什么不可呢?

闯红灯上“黑名单”涉嫌“法外施罚”

符向军

如何有效遏制行人闯红灯,一直是困扰城市交通管理的“老大难”问题。但无论是将闯红灯与征信体系挂钩,还是先从警方内部管理系统推出“黑名单”制度,影响市民出国开证明及子女报考公安部队的院校等,都要考虑到“依法治闯”的问题,做到立法先行、稳妥而为。

首先,这是依法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要求。国家至今未就“信用”立法,直接将闯红灯挂钩征信体系,至少应有部门规章或地方立法的依据。否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处罚了闯红灯,再施以社会信用体系或警方内部“黑名单”的“恶评”,影响到行为人的贷款、买房、就业、出国等基本公民权利,无疑涉嫌“法外施罚”,当慎之又慎。

其次,纳入征信体系,意味着从此背负了“信用污点”,将影响到贷款、买房、就业、出国等重大公民权利,而闯红灯是一种轻微违法行为,民众心理也一般将其归于道德“小恶”,如果视闯红灯挂钩征信体系为交通管理的“捷径”,会让公民付出与其违法行为不相对称的法律代价。因此即便今后法律修订,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在实践操作中,也要充分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只有多次闯红灯而屡教不改,积“小恶”为“大恶”的,才适宜与征信系统挂钩。

再次,也要考虑到可操作性。立法条件具备后,还要有社会征信体系的完善,和各征信部门的积极配合协助等。目前社会征信体系还很不完善,部门各自为政,有待国家“大数据”建设的快速推进。此外,目前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现象很常见,数量巨大,如果把如此多的人全部纳入征信系统,势必面临操作上的难度,或者说不太现实。

总之,在立法缺乏、社会征信体系也很不完善、闯红灯多数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将闯红灯与征信挂钩,记录个人“信用污点”,并发挥多部门“联合惩戒”的“大杀器”作用,应该慎之又慎,多方论证,充分注重法理、民意基础和可行性,做到立法先行、尊重民意、稳妥而为。切忌为了行政管理的简单方便,而急功近利,把社会征信体系当成可以包治百病的“大框”。毕竟,社会征信系统不是可以取代法律自身作用的“万能法”。

闯红灯影响出国株连子女是矫枉过正

范子军

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性日益成各界共识,从中央到地方越来越重视征信体系建设,无疑也是不断提高民众信用水平和文明素养的必要举措,不过把诚信当成框啥都往里装的倾向显然值得引起足够重视,不但有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而且明显有矫枉过正之嫌,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悖。

行人违规闯红灯,完全可以也应该通过完全交通管理法规,给予相应的约束和制裁,将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征信记录,不但影响信用贷款、买房等民事权利的行使,而且被限制出国甚至子女报考公安、部队院校,既明显缺少法律依据的支撑,更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粗暴侵犯。

诚然,道德与法律可以相互补充、互相约束、相得益彰,但道德和法律终究具有各自的边界,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既不能拿道德干预法律,也不能对道德行为无限上纲上线,滥用法律措施惩治道德范畴内的言行。试问,行人闯红灯与子女有什么关系?株连子女的做法可以说既不道德也不合法。

一段时期以来,各地、各部门纷纷推出形形色色的“黑名单”,不但暴露出一黑就灵的“黑名单”依赖症,而且显露出以法治代德治的治理理念错位,表面看似乎更有震慑力,实际上不可避免削弱法治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利于德法兼治构建良好的社会道德秩序和法治秩序,理应及时、果决地予以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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