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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不教,打工赚钱为了啥?
www.fjnet.cn?2011-05-16 17:09? 张渤宁?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3个来自不同地区、平均年龄不到14周岁的少年,在福建石狮市的网吧里相识。他们逃学、泡网吧、下馆子甚至盗窃,近一年来作案45起。由于他们未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当地警方只好“抓了放”、“放了抓”。对此,在外打工的家长也颇感无奈,甚至恳求警方把屡教不改的孩子送进少管所。(5月15日《中国青年报》)

根据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重罪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正是有这样的“法律漏洞”可钻,这3个少年似乎才“有资本”得以肆无忌惮“一年作案45起”,也才让警察拿他们没有办“法”!但法律的这般“柔性”原本是为保护未成年人,给他们的“懵懂无知”和“尚未成熟”以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是什么把法律从“庇护所”演变成了“法律漏洞”?

我想,这3个少年第一次犯法而等待处置时,必定是充满恐惧也因此极具“可塑性”的,那个时候,如果依法合理的处置、配套的教育挽救都能恰如其分地跟上,势必还有相当的希望能拉住这些“脱缰的野马”,使他们不至于滑向罪恶的深渊。第一次犯法得到的处置,对一个少年的一生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第一次犯法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管束而激起他的羞耻心、忏悔感以及自新的决心,却不恰当地让他尝到了“甜头”、犯出了“感觉”,犯成了“破罐子破摔”、犯得 “无所谓”,那么,他的犯法行为必定还有下一次,再下一次。“一年来作案45起”,这样的疯狂,和第一次犯法后“罪罚不相当”有着“伏笔”的因果。

但这个“第一次处置”如何才能得到“相应的惩罚、管束”?这的确是个尴尬的难题,因为,“过重”或许是一种伤害,“过轻”或许是一种纵容。法律方面的技术也许易于操作,而少年的心事及今后的人生,这样的不确定及重大的责任,一个专业的心理学家或许都难拿捏——能把全部的希望推给警方或少管所么?

所以,与其寄希望于第一次犯法得到恰如其分的处置挽救,倒不如根本就没有那个开启罪恶的“第一次”。人之少年如一匹白布,不小心掉入了黑染缸,不论怎么漂洗,却再也无法还原本色。

再说,打工赚钱为了啥?还不是为了一家人的生计和幸福,甚至,还不是为了孩子!孩子是日常缺少管教以至于误入歧途,因此祸害社会、困扰家庭,那么,当埋头赚钱与管教子女不能兼顾时,怎能只顾着赚钱,而让违法犯罪的“魔鬼”轻易夺去他们的“第一次”? 千金难买好儿女,千金难买好少年啊!

外来打工子女失管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当事人的父母应该立即扭转只顾赚钱忽视儿女教育的错误做法,这是关键性的;而本地公安、教育等部门也应该转换思路,眼里要有这些可能走上邪路的孩子,在决策和施措方面,应能为这些孩子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社会生活环境,应避免他们小小年龄就已经失学、混社会。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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