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已经结束,被人们俗称为“面粉增白剂”的过氧化苯甲酰,依然被列入面粉处理剂。此前,粮食部门及不少生产企业建议在面粉中停用过氧化苯甲酰。对此,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正在研究撤销面粉中可添加增白剂的规定。(9月15日《扬子晚报》)
对“面粉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的去留问题,学者、公众甚至连政府部门都在争论不休,或赞许,或反对,或期待,然而在众生哗然中,又汇集着相似的诉求和疑问:无罪推定是不是适用“面粉增白剂”?
为此,笔者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发现,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
很显然,法律上所讲的无罪推定,是面对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这一两难问题时,选择了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而这一法律条文如若放在食品安全问题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原因在于,食品安全问题是公共安全问题,不适宜作无罪推定。与庞大的公众群体相比,一些使用了“面粉增白剂”的企业自然就可以视为个体。从法理上讲,无罪推定势必要保护企业的利益,公众利益要做出必要的牺牲,但是要拿庞大的公众利益,与尚未明确的有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危害的个体利益做赌注,我们的赌本是不是有点过大。对于类似的事件,明智的做法是首先要作“有罪推定”,只有当“面粉增白剂”被技术手段证实对公众利益没有危害时,我们才能使用。如若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面粉增白剂”是安全之前,我们就应该暂时停止使用,这才是相关部门应然的姿态。
诚然,目前在“面粉增白剂”的问题上,相关部门显得特别知法、懂法、守法。但我们不要忘了当我们给予“面粉增白剂”作无罪推定时,也刺痛了公众敏感的神经。当“女为悦己者容,面为吃己者白”已成为一个社会的心态时,把公众的利益诉求抛之脑后,把“面粉增白剂”作无罪推定也便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 2010-07-16公捕大会:有悖“无罪推定”原则
- 2010-09-15还有多少“面粉增白剂”可以取消?
- 2010-09-15可有可无的添加剂越少越好
- 2010-09-13“上缴问题奶粉免罚”是一种误导
- 2010-09-07金浩道歉是几滴带血的鳄鱼眼泪
- 2010-09-03质监局为何替问题企业瞒报
- 2010-09-02谁的稳定
- 2010-09-01别怕!最多判刑三年
- 2010-08-27究竟是什么导致了肌肉溶解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