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
为了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在一些国家的权力监控系统中,除了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制约和制衡外,还在权力部门的内部及外部设立专门的廉政监督机构。这些机构在各国的廉政建设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这些机构主要有:
权力部门内部的监督机构。如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参众两院就都建立起官方准则委员会,负责对议员的贪污受贿案进行查处。像众议院在2002年就查处了资深议员吉米曨特拉菲坎特腐败案。此人虚报个人收入,收取回扣,并接受当地商人提供的免费服务。他还以权谋私,利用自己在国会的影响游说联邦和州监管部门制定对他们有利的规定。特拉菲坎特还要求属下“进贡”部分工资,为他自家的农场提供免费劳动,并从员工手中收取金钱贿赂。鉴于他的所作所为已经违反了作为国会议员的道德标准,美国众议院官方行为准则委员会向众议院建议对这名资深议员采取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即将他逐出国会。结果在众议院的表决中,议员们以420票赞成,仅1票反对把吉米絘特拉菲坎特开除出众议院。
财政监督机构。主要是建立一个独立、公正、客观的财政检察机构,即审计机构。从各国的设置情况看,审计机构的形式各不相同,从隶属关系上说,有立法型国家审计机关、司法型国家审计机关、行政型国家审计机关和独立型国家审计机关,但是其功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保证政府不滥用纳税人的钱,从而合理合法的用钱。这些审计机构也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即相对的独立性、依法受到保障、审计结果尽量公开、越来越重视绩效审计等等。
专门的反腐机构。尽管各国的反腐机构从名称、职能到隶属关系以及权威性各不相同,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认为,建立独立的、有权威的、体系完备的反腐败机构是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和保障。例如,赫赫有名的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不但拥有很大的权力而且直接隶属政府首脑,还有独立而不受政府官员干扰的法庭作支援。它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职能:接受举报和调查相关情况;调查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通过审查公共部门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发现存在的问题来预防腐败。瑞典2003年成立国家反腐败办,专门负责调查政府腐败和各种贿赂案件。美国国会则在1970年通过了独立调查委员会法,设立了独立检察官制度。独立检察官的职位是专门为调查美国政府舞弊案而设的,具有独立调查并起诉政府官员的权力。独立检察官只要不犯明显的重大过失,任何人无权罢免。这个制度实施以来,先后查实了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以及克林顿与莱温斯基不正当关系等案件。
综上所述,两条途径的权力约束机制就构成了一个关系复杂、相互制约、纵横交错和比较完备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这种异体和立体的监督制约对防腐反腐还是非常有效的,相信也能给我们一些启迪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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