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中国传统文化毒瘤的“官本位”思想,在今天实现依法行政的过程中成为很大的观念障碍,由它带来的行政过程的“人治”性、效率低下、权责分离等现象与我们倡导的依法行政的合法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等内容根本背离。只有通过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解放思想,公务员才能树立“公民本位”思想,从而摆正位置,真正成为人民公仆。
[关键词]“官本位”;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民本位”
2008年,《国务院澳门黄金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一经公布,就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从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依法行政到2008年依法行政理念的丰富完善,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公务员行为的根本准则。依法行政是指各级政府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推行公共行政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律实施的活动。袁曙宏教授认为,“依法行政的本质含义有三个要点:一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设定;二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三是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理解公务员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关键在于认清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为官者仍不知权从何来、权为何用;社会公众也不明了谁赋官权、权应何用。现代政府理论告诉我们,官员仅仅是权力的代理行使者,而不是所有者。根据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人类社会本来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人们依照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行事,他们作为个体享有最大的独立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然而,“自然状态”存在三大缺陷:一是缺少一种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有些人由于偏见或者无知,拒绝接受自然法的约束。二是缺乏一个有权按照法律来判决争议的公正裁判者。三是缺少一个支持正确判决的公共权力。所以,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人们便相互订立契约,把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变私权为公权,并使公权在公共意志之下运行,政府也就由此而产生。可见,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民权利的让渡,所以政府权力的行使绝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而应以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权益为天职。但“保障”的过多反而会与人们组建政府的目的背道而驰,正所谓过犹不及,所以要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否则,统治者在野心和欲望的怂恿下,会保持和扩大已有的权力,“不去做人们当初授权给他时要他办的事情”。由此,人民必须对政府的行为时刻保持警惕,政府应根据法律来进行治理,政府的权威直接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并且,在法律面前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一律平等。所以,依法行政表明法优先于行政,行政必须服从于法。
在我国,实现公务员依法行政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它是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关键。可以说,依法行政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是作为依法治国方略在政府行政领域的具体运用而被提出来的。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文化的影响,一些传统观念对公务员实现依法行政起到了阻碍作用,其中,“官本位”思想就是最为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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