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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月15日施行

2015-03-09 11:06:36??来源: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林诚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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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消费者同意

商家对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也要受罚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也成了老百姓们最关注的问题。

近日,在市心路工作的陈女士频繁受到广告信息的骚扰,其中一条来自萧山某中医馆的广告短信,每个月都会发到陈女士的手机上,令她十分烦恼。

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说,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就向消费者手机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有权拨打维权热线83899315进行投诉。

根据《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同时还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3种行为:1、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2、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3、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如果有以上3种行为,也将按照新《消法》第五十六条对经营者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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