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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法治文化的构建与管理

www.fjsen.com?2013-10-28 15:20? ?来源: 我来说两句

㈠强硬型的法治控制程序

所谓强硬型法治控制程序,是指企业所建立的法治控制程序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采取任何变通方式予以规避甚至违反,此类程序主要适用于企业的人事、财务管理领域。自1999年《会计法》修正、2007年《劳动合同法》及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以来,国家对企业财务及用工管理采用了严格的控制制度,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及其行政法规的出台,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和支持,这就相应地对企业的合法用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7年3月30日,小汪应聘进入澳门黄金城赌城:某知名台资企业工作。8月2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了劳动鉴证机关鉴证。该劳动合同约定: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对方违约金3000元;双方有违约责任,与新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新法律、法规执行。2007年12月13日起,小汪没到公司上班,自称是因公司克扣工资。于是该台资企业于12月27日向澳门黄金城赌城: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小汪支付违约金3000元,解除劳动合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于是该台资企业于12月29日以“小汪的行为严重违约”为由再次向澳门黄金城赌城:市同安区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相同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处以违约金的约定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按双方约定应按新法律执行,台资企业要求小汪赔偿违约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只判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澳门黄金城赌城:法院系统在实施新劳动法后的劳动争议第一案。

的确,《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使用工单位以高额违约金牵制人才退出的管理制度失去了法律依据,用人单位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外,不得再与劳动者约定其它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责任。这不过是《劳动合同法》区别于原《劳动法》的一个小案例,但这也无不向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劳动合同法》及行政法规的实施正不断地要求企业在人事制度的制度及执行上必须严格把控,不得抱有丝毫投机侥幸心理,更不得采取任何变相的方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企业法治控制程序的建立角度来看,企业对于人事、财务的管理,即应当采用强硬的法治控制程序,严格依法办事,切勿为了微小经济利益或过于注重压缩成本而跨过法律的警示线,从而导致企业遭受严重损失。

㈡适中型的法治控制程序

所谓适中型法治控制程序,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建立适合企业发展的法治控制程序,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依据企业的战略发展计划予以相应的规范控制,此类程序主要适用于企业投资管理领域。自2005年《公司法》修订及2006年至2011年间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2000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修订、2001年《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修订以来,我国法律对企业投资、资本重整等方面针对不同的企业性质给予了不同的限制。从企业战略发展角度来看,企业的投资则可以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相应灵活地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投资章程及合作协议。

2011年3月,香港某独资企业在浙江注册登记了一家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注册资金为500万美元。企业章程中约定,投资方首次出资为金额为20%,其余出资于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公司向当地外资管理部门申请核准后即办理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但由于香港独资企业在浙江当地外汇账户开立的周折,延误了企业第一期出资款的缴交。因此,浙江当地工商局出具了行政处罚通知书,拟对该企业处以未缴足出资5-15%的行政处罚。对此该企业主张,根据外资企业法,首次出资应当是注册资金的15%而不是20%,而且注册资金应当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而不是两年。

当然,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该企业的确可适用“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缴齐全部资本”的规定,但由于该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已通过章程的形式明确规定注册资金应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两年内缴清,第一期出资应为注册资金的20%,此项规定是基于投资方投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限定的范畴,因此该企业以法律的规定抗辩章程的规定,显然违背了其设立初衷时的意思自治原则。从企业投资的角度来看,注册资金的缴交期限,只要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投资方完全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资金调度计划予以合理安排,而此时章程或者合作合同就是企业投资行为的“控制法”,它的制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制定,该法治控制程序与人事、财务管理相比相对宽松,属于适中型的控制,但是从企业管理角度来看,就需要依据既定的章程、合同予以相应执行。

㈢宽松型的法治控制程序

所谓宽松型法治控制程序,是指企业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自主安排、制定与业务发展相关的管理规定,通过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业务操作流程予以控制,此类程序主要适用于企业业务发展领域。以国际贸易领域为例,我国加入WTO以来,除2004年修订《对外贸易法》以外,对于贸易业务特别是国际贸易中的法律调整相对灵活,对加入的国际公约保留条款也相对较少,这也为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自治空间,以诚信为原则的经营理念也成为贸易企业业务管理的主要依据。

2007年,澳门黄金城赌城:A公司与美国B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分期采购一批货,B公司于货到后付款。但是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B公司无力偿付剩余数货款约56万美元。B公司也为此向A公司表示了自己将在日后的合作中逐步偿付欠款的意向,双方经协商拟采取另一种经营模式来逐步填补该缺口。于是,A公司在美国注册了一家分公司专门用于A公司在美国销售的收款,由B公司负责对双方后续合同中货物的终端销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B公司即着手协助A公司办理了分公司的注册工作。

由于在美国注册分公司的程序与中国的企业投资方式完全不同,美国以认股制的方式批准企业的设立,因此澳门黄金城赌城:A公司无需任何注册资金的投入即可在美国开立分公司,这对A公司而言的确可以极大地降低成本,同时也可以加速逾期货款的回笼。当然,这只是双方以将来的合作化解当前矛盾的做法,虽然这也同样面临着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但对当事人双方而言,他们抛开以法律手段处理业务过程中的纠纷,从而采取了以继续合作化解危机的做法,该出发点应当归结于双方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比于强硬型、适中型的法治控制程序而言,业务管理中的法治控制程序便显得相对宽松,这对企业业务的拓展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打造扎实的企业法治管理团队

企业建立初期,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非常明显,因为企业生存是第一位的,企业在众多操作中基本上都以“人治”和个人权威为基本指导思想,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企业的管理就必须向“以法治企”转型。而任何一个企业,要想切实落实法治,绝不可能靠一个人的力量,而必须要靠组织的力量、团队的力量,因此一支高效专业、有执行力和管控力的法治团队便成为企业法治建设的重要筹码。

2004年1月9日,泉州农行成立律师事务部和法律工作者协会,这标志着福建省第一家公司律师试点单位正式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该试点也是全国农行系统首家公司律师试点单位。截至2011年,福建省公司律师共147人,公司律师队伍的壮大,为企业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公司律师力量仍相对薄弱。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律师制度是一项发展非常成熟的律师执业制度,私人律师(社会律师)、公司律师、政府律师在执业律师中的比例为7:1.5:1.5。我国加入WTO已十年有余,在法治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企业的发展绝不可忽视企业法治管理团队的建设,特别是在行政色彩比较浓的大型国有企业中,内部人控制现象还比较严重,管理层独断专行导致决策失误的事实大有存在,因此极有必要对企业法治管理团队进行投入与建设。一个企业、公司、单位组织机构的设置反映该企业、公司、单位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随着中国律师行业的日臻成熟,公司律师不仅可发挥法律风险管理人和法律风险问题前期防范作用,而且在企业遭遇突发性法律事件时可以以较快的速度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公司律师对于整个企业安全稳定的经营与发展将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堪称为企业内“看门人”,因此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一支优秀的企业法治团队应当是企业适应国际大环境,抑制各项法律风险的必然要求。

  •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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