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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www.fjsen.com?2013-10-28 15:21? ?来源: 我来说两句

三明市泰宁县司法局 吴建亮

论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摘要:人民调解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利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容法律、道德、情感于一体,禹情于理于法,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谐共处的社会主义法制文化的精神内涵。

关键词:人民调解,法治文化、地位、作用。

一、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地位

调解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文化渊源,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文化长河中,“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一直得到延续和发展。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以其简便、快捷的手段,在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调解的内涵进一步延伸,人民调解在理顺情绪、化解纠纷、维护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精神内涵,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就决定了人民调解工作在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一是人民调解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依法治国的范畴。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它特有的调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便民利民,可以为群众及时有效地提供各种帮助,用较少的精力和投入取得显著的社会效果。这种群众性的法律适用活动,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正确实施,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从而保证了依法治国方略在最广大的基层和民众中得以贯彻实施。二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的过程也是适用法律和诠释法律的过程。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的过程之中。如何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成为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头等大事。人民调解组织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禹情于理于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依法调处,消除纷争。三是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每次纠纷的调解过程,实际上也是对农村实用法律的宣传过程,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坚持依法调解和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依据,不仅向当事人宣传,而且向周围的群众宣传。由于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广泛性,从而使宣传的层面更加广泛。同时,这种联系实际,以案释法的形式,生动形象,便于群众记忆,当事人往往对涉及到的法律知识记忆深刻,从而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丰富了他们的法律知识。

二、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将不断出现,社会矛盾会更加复杂,各种纠纷也大量增加。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其最大意义在于,避免矛盾的激化和事态的扩大,尽最大可能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人民调解在建国初期曾焕发出勃勃生机,尤其在乡村民间纠纷的化解、维护基层稳定等方面起到“排忧息讼”的作用。在今天,人民调解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制度改革,人民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人民调解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起着巨大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道德和介值观念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将不断出现,社会矛盾会更加复杂,各种纠纷也大量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就显得更加重要。建立健全多样化、多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把矛盾纠纷处理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如:2012年6月27日,杨某雇用村民李某开拖拉机去自留山上拉木头,双方约定从山上拉木头到村口每车工资120元。上午11点许,在拉木头途中车辆侧翻,造成驾驶员李某当场死亡。事件发生后,双方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等产生矛盾纠纷。死者亲属及家族成员30多人准备到雇主杨某家闹事。得知情况后,乡、村调委会成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疏导,并把双方召集到司法所进行调解,经多次主持双方调解,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避免矛盾的激化和事态的扩大,有效防止了群体性械斗事件的发生。基层人民调解具有及时、便捷、经济、和睦关系的特点和优势,可以弥补规范性法律条文和司法裁判在功能上的缺陷和不足,成为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替代措施的主要形式。矛盾纠纷的增多和多元化、多样性、复杂性,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隐患,仅靠通过诉讼渠道加以解决,人民法院难以承受,也加大国家、社会和群众解决纠纷的成本负担,效果也不一定好。

(二)人民调解工作正确、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对促进社会和谐起着巨大作用。社会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运转之中的整个社会体系,存在着各种矛盾纷争,既有政治的、经济的,又有社会生活和其他方面的矛盾。其中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这些矛盾又大部分产生在基层,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现实中大量存在和发生的民间纠纷,这正是属于人民调解工作解决的范畴。民间纠纷牵涉到千家万户,如果解决不好,势必影响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影响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社会安定。即使矛盾纷争用行政、诉讼等手段加以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一时之间也很难消除,不可避免地留有或多或少的“后遗症”,常言道“一年官司十年仇”,以及现在法院“执行难”等就是其中的真实写照。而用人民调解的手段去解决,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使当事人之间在平等的地位上,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就会避免这些弊端的产生。这样既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又改善了人际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

(三)人民调解工作可以有效预防犯罪、协助政法机关打击犯罪。人民调解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预防功能,它可以通过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纠纷,避免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为预防和减少犯罪,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激化,保持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调解人员、纠纷信息员遍布乡村各个角落,在处理纠纷过程中,都能发现大量的犯罪线索,及时揭露犯罪,协助司法机关有效的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保障了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消除了社会隐患,使人民调解真正成为政法工作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

(四)人民调解工作可以减轻人民负担,减少群众诉讼成本,进而减少司法成本。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制度化、经常化和专门化的纠纷调解机制,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因而无论是公民之间,还是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或者法人相互之间发生纠纷,都愿意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公民之所以愿意接受人民调解,是因为这种解决方式没有特别的入门条件和费用。人民调解员没有裁判权,但能通过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灵活的方法帮助当事人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分清是非,息事宁人。

(五)人民调解工作可以有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需要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环境,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调解活动,将生产、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及时妥善地处理和解决,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生产秩序,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和文化两个方面的内容,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养成尊重道德准则、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各种民间纠纷,涉及到道德、法律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通过纠纷的调处,可以为当事人和周围的群众树立新的道德风尚,树立遵纪守法的新思想、新观念,积极倡导善良风俗,破除旧习俗和旧思想的影响,促进了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两个文明建设的加强,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水平和质量,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从根本上避免和减少了人民内部矛盾的发生。

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对策。

在当前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和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新时期,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一些权益型纠纷和特发性纠纷不断发生。这时人民调解就应该充分发挥其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具有的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妥善解决社会新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从而有效的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以适应社会需要。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优势:从组织形式上,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基层,人员来自基层,人文地理都比较熟悉。人民调解分布广,可以较快地发现纠纷苗头,从而及时避免问题激化;从工作方法上,人民调解有预防手段、调解手段,对调解不了的可以采用控制事态手段,尽量避免激化矛盾,为有关部门解决争取时间;从对纠纷适应性上,除法律明确规定由专门机关处理的矛盾纠纷之外,几乎没有人民调解组织不能介入的纠纷,有些纠纷法院不能受理,公安机关无法介入,人民调解组织都可以发挥其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改革开放带来的利益重新调整、各类纠纷不断出现的新形势。我认为,以综治信访维稳“1+N”联动中心为平台,进一步整合调解资源,构建调解衔接工作的多元化机制,设立派出所联合调委会,构建多层次的人民调解,如: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区域性联合调解的维护稳定新机制,进一步完善联调联动机制,逐步扭转目前过多地将矛盾集中到当地政府和司法所的局面,进一步拓宽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新途径。

(二)转变工作方法,拓宽工作领域,使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1、拓展工作领域。根据现阶段矛盾纠纷的发展特点,以调解需求为目标,将人民调解工作重点转移到涉及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及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矛盾纠纷;城市建设、土地流转、环境治理保护、劳动争议、医疗保险、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以及部分治安案件、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等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社会难点、热点纠纷上来,在满足社会调解需求上下功夫,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不断延伸人民调解工作的触角,拓宽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使调解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2、转变工作方法。人民调解组织要转变工作方式,结合当前开展“法律服务到一线司法行政促发展”主题实践活动和“千人万件大调解、千乡万村创‘四无’”专项活动,主动作为,从申请调解向主动调解方式转变,把要履行的职责作为向下搞服务,把全部身心和工作重点放在基层里、放在群众中、放在纠纷上。

(三)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面对新形势下的新型矛盾纠纷,各级调解组织虽尽全力,但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尤其在群体性、涉法纠纷的调处工作中,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缺乏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调解人员,往往使工作陷于被动。这些新问题的出现,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一个严峻的课题。要有效地化解纠纷,各地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对调解人员作些适当调整,建立了一支熟悉法律常识和调解业务知识,具有较好政治理论,善于协调各方关系的高素质调解队伍,充分利用会议和举办各类培训班,不断提高调解员、村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他们依法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的能力,有效提升调解员的调解水平,有效发挥调解队伍的作用。

(四)创新调解理念,积极构建“三位一体”人民调解大格局。随着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大量新型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单靠单一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解,不仅力量单薄,工作效率不大,而且,不利于调解资源的整合,不利于发挥社会调解的整体力量。调解,不仅是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在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治安处罚法、劳动保障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上都对其相应部门做出了调解职责的法律规定,所以构建“大调解”格局即是整合调解资源,充分发挥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也是共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区域性调解有机地融于一体,充分发挥基层综治信访维稳“1+N”联动中心代表基层人民政府,牵头协调行政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联合调处社会难点、热点纠纷,实现调解资源与调解力量的整合,将“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落到实处,最大地发挥大调解的整体优势作用,实现调解渠道多样化。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代,人民调解工作任务艰巨而光荣。党和人民对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工作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又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符合新时期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要求,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精神内涵。为此,只有深刻理解和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才能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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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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