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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普法宣传和法治文化建设的调查研究

www.fjsen.com?2013-10-28 15:17? ?来源: 我来说两句

(三)注重对城区居民法治理念的塑造

1、法律至上取向。所谓法律至上是法律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都应当服从法律的权威,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作为一个地方的执政者,只有带头遵守和执行法律,将自己的职权纳入法律规范之内,才能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社会的真正实现。城区居民应遵守法律,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在共同遵守中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

2、权利本位取向。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心的简明说法。权利本位的提法对唤起民众的主体独立意识、实现个体的解放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法治的实现。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言:“没有个人,何来社会?故社会观念必自个人观念始,社会利益观念必自个人权利观念始,无个人权利观念之社会观念,不过是奴隶观念之别称。”[5]法律通过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来维护个人尊严,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与解放。法学家孙国华教授也认为:“权利是在一定社会生活条件下人们行为的可能性,是个体的自主性、独立性的表现,是人们行为的自由。……权利是国家创制规范的客观界限,是国家在创制规范时进行分配的客体。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6]由此可见,城区法治文化建设的人文关怀就是保障广大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它最大的功能就是唤起民众的独立意识和主体意识等权利本位价值取向,积极推进城区法治化的全面发展。

3、权力制约取向。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和执政者的权力行为必须受到制约,是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权力是借助国家强制力控制、支配、影响他人的一种力量,是支撑、推动现代社会正常运转和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运用得好,可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权力被滥用,就会导致政治腐败,妨碍社会的和谐发展。权力之易于被滥用,趋向腐败,源于权力的承担者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在利益的驱动下,权力的承担者有可能背离权力存在的宗旨。孟德斯鸠曾说:“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也认为:“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7]因此,城区应加强自身内部的监督制约和外部的监督作用,对权力进行制约,形成有序的城区法治秩序

4、程序保障取向。所谓法律程序是指按照既定的规则所要求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做出决定或从事行为的内容。法律实体的正义靠法律程序的正义来体现,学术理论界和法律实践界对此达成了基本的共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道格拉斯说:“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区别。”[8]在城区法治文化建设的背景中,公正、合理的法律程序具有多方面的超过实体法律规定及具体法律结果的积极意义

5、民主平等取向。在寻求城区法治化的过程中,城区民主对城区法治的基础性作用逐渐凸显出来:城区民主是城区法治的基础和途径,是城市建设本身应该具备的一种精神和品质,是实现城区法治的基石,是城区居民应始终坚持的价值取向和管理模式。不管是法规的制定还是城市的管理都要坚持民主。民主平等的公民关系是培育城区居民的社会基础。因此,要实现城区法治必须发展城区的民主。只有民主意识和观念真正扎根于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区居民的内心深处,将其内化并指导用于实际的行政管理等政府职能工作之中,形成平等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城区法治化进程才能顺利的快速推进。

[参考文献]

[1]刘进田,李少伟.法律文化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45.

[2]方克立.中华文化与二十一世纪[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2-7.

[3][7][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47、347.

[4]何勤华.西方法律思想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75.

[5]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

[6]孙国华.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J].时代评论1988,(创刊号):3.

[8]季海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39

  •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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