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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推进与民族法治精神的培育

——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阈

www.fjsen.com?2013-10-28 15:06? ?来源: 我来说两句

中共福州市委党校 陈忠禹

摘要:每一个民族的法治文明,都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殊性,都孕育着符合自己民族性格的法治精神,而且这种民族法治精神构成了该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基础和精神内核。因此,在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审视社会法治实践与民族法治精神的内在逻辑关系,并通过建设性地阐述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来试图寻找这一生动的社会法治实践中所蕴涵的丰富“精神资源”,切实培育起符合中国特色现代法治需求的民族法治精神。

关键词:法治现代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法治社会民族法治精神培育路径

“一个民族的法律是他的精神状态和性格的明白无误的见证。”

——[法]阿兰·佩雷菲特《停滞的帝国——两个世界的撞击》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目前生效的法律已经达到231部。其中,除与治安管理有关的8部法律是在1978年前制定的以外,其余223部都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出来的。此外,我国目前现存有效的行政法规已有六百余件,地方性法规约七千余件。我国的立法速度之快为世界所罕见,创造了世界立法史上的奇迹。但是,制度层面的高歌猛进未能促成法治社会真正的实现。“比如,大量迅速的现代立法、制度移植,并没有带来更多的秩序,而是存在着与现实脱节而难以实施、束之高阁的状况,甚至还出现了明显的‘权力扩张法律化’现象,法律权威反而受到了削弱;司法体制改革虽然不断推进,但司法工作者的职业思维、工作程式、法律操作技术等并没有根本改变,很难在司法过程和司法生活中扎根,法律职业伦理难以形成,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受到挑战”。[1]8现实状况使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我国法律制度所蕴涵的正义、公平等价值并没有内化为民众的内心信仰,更没有成为激励人们积极守法的一种永恒动力,绝大多数民众将守法视为单纯的外在强制。而这种社会趋势的出现无疑会严重阻碍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这里需要质疑的是:为什么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却没有理想的法治社会呢?为什么许多立法成果形同虚设,同时更进一步破坏了执法的环境,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呢?说到底,我们国家在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中遇到什么的障碍和困境呢?这些困境是如何影响我国民族法治精神的形成呢?我们又应该如何培育民族法治精神?

二、应然层面:社会法治实践与法治精神的辨证关系

(一)社会法治实践决定法治精神的性质和意蕴

根据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理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即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82由此可知,法治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现实的人们经济关系(市民社会)之中,在特定的社会当中是经济关系催生了法治。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在历史唯物主义中属于社会存在的内容,而既然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它必然要被社会意识所反映。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推导出社会法治实践决定法治精神的基本原理。这里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首先,主体法治意识、法治精神的产生与发展,只能从相应的社会法治实践中去追根溯源,而不能从法治意识、法治精神本身中去寻找原因。其次,社会法治实践决定了法治精神的内涵与外延。再次,社会法治精神的发展变化、不同社会形态的法治精神以及不同历史时期法治精神的不同特点与功能都是由该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变化以及相应的社会法治实践的特点决定的。

(二)法治精神对社会法治实践具有重要的反作用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着能动的反作用。同样,在特定的社会中法治精神对社会法治实践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一个民族培育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治精神对于法治社会的成功构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精神对于一个时下正在历史性地展开的中国法治变革来说,它具有如下重要的积极作用:1.法治精神对社会法治实践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一个民族的法治精神是这个民族构建法治的主观价值基础和动力机制,在法律出现缺失时法治精神甚至可以起到弥补的功能。法治精神是一种粘和剂,具有很强的社会整合功能,是维系法治社会良好运转的灵魂和“神经中枢”,是遏制违法行为的精神强力。2.法治精神是“法制社会”走向“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要件。弗里德曼在论述促使民众服从法律的社会因素时认为,存在着一种影响到服从法律的“第三种力量”,这种力量就是“内心声音的影响”。他指出:“服从的第三种重大力量是内心声音,即良心、道德感情、服从的愿望和正确感。谁也不能否认这些因素的重要性。人们不总是按内心声音所说的去做,但是人们至少有时对这种力量作出回答。”???1283.法治精神有利于整个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拓展。法治精神不仅是社会法律文化系统的重要构成部分,它还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指标和重要保证。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追求,使人们的基本需求——利益与正义能够彼此兼顾和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并在它们相互矛盾时使其协调发展,是法治精神的核心内容。

(三)理想的模式:社会法治实践和民族法治精神的和谐关系

法治社会的成功构建绝不仅限于法律制度的体系化,也绝不仅仅限于政府推动下的“运动式法治”。法治社会的有效推进,最为关键乃是将体现民族特性的法治精神融入到广泛而深入的社会法治实践之中。特别在一个法治文化较为薄弱的社会中推行法治,没有民族法治精神作为基础和灵魂,整个法治大厦的铸造将成为难以企及的梦想。反观西方法治文明国家的历史,都充分说明了社会法治实践与民族法治精神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德国法儒萨维尼认为:“法律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Volksgeist﹚’最重要的表达形式之一。这种深奥的思想至少包含着这样的观点,即法律远不仅是规章准则或司法判例的累积,它反映并展示了整个文化概貌。民族或人民的精神囊括了全部民族史,同时也是社会群体通过追溯它本身生存的进程而获得的集体经验。任何时代记录下的民族或民众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始终在变化着的文化演化过程的静态表象。”???24从发生学角度来说,法治的生成不具有“普世”模式,它应该是地域生活与民族精神的展现。因此,一种理想的模式就是社会法治实践建立在深厚的民族精神根基之上,而法治精神能够成为民族精神的精髓和内核。只有体现民族法治精神的社会法治实践和法制,才会对整个民族形成足够的精神感召力和价值凝聚力,进而促使民众从内心产生对法治这一生活规则的认同和向往。民族法治精神的培育与法治社会实践的逐步推进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建设的两条不可分离的脉络。如何将法治精神有效转化为中华民族整体精神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社会法治实践与法治精神和谐共进是未来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

三、实然层面:我国法治社会现代化障碍的深层根源——民族法治精神的缺失

(一)法治精神的匮乏:成为“法制社会”走向“法治社会”的主要障碍

改革开放以来,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我国大量地引进、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或者以西方的相应法律制度为蓝本而进行大量立法,司法改革和普法教育也在不断加快,社会已然出现了“法制化”的局面。但是,在强调法治是一种综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的同时,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法治工具主义”的倾向。在中国语境下,法律体系更多地被老百姓看做是一种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的机制,而不是一种权利的保护机制。在法治社会的建设初期,法治被当作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和机制,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在逐步推进法治社会化的进程中,法治就不应该仅仅被视是社会控制手段,而应是一种民众的权利保护机制和达致社会和谐的手段。因此,若权利意识难以真正进入老百姓的心中,老百姓就很难萌发出为权利而斗争的法治精神。这样的民众在法治建设中自然也缺乏主动性和参与意识,更不会主动承担法治主体应该负有的社会责任。法治现代化是整个社会现代化的一个侧面,而法治现代化既包括法律制度和法律物质基础设施的现代化,也包括法治精神层面的现代化。行为只有发自于内心,其效果才能获得更为长久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缺乏法治精神维系的被动守法,不仅容易使法律蜕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且极有可能导致法律最终失去其内部整合力。一个社会,如果公民的守法必须要完全依靠外在强制力才能勉强维系,那么,这个社会只能是缺乏法治精神的“法制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

(二)民族法治精神的缺位:法治始终难以成为一种民众的“生活规则”

从法律应有的功能来说,“法律是一种人世规则,旨在营建合理的人间秩序,造福惬意的人世生活。”???11同理,法治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形成的一种生活方式,它依靠法自身拥有的力量和权威去实现人类对秩序和自由的期盼,实现社会的正义和公平,确保人们的合法权益和安全感,进而使人们体验到人的价值、尊严乃至人生和社会生活的最终意义。但是,法律要实现这一“世俗化”的目标,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法律制度必须符合该时代对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人们对法律制度彰显的价值理念和法治精神产生认可。而在当下中国,法治在人们的心中缺乏一种神圣性,更谈不上人们为了法律正义而献身的崇高境界。质言之,由于我国民族法治精神的缺失,导致了人们无法真正地将法治视为一种生活规则抑或一种社会发展态势。社会大众并没有普遍地产生对法律的高度认同,有时甚至认为法律与自己的现实生活之间不具有密切的关系,不是日常生活的“规则”。这样就直接影响到人们参与构建法治社会的热情和旨趣。

四、法治社会推进的路径依赖——我国民族法治精神的培育机制

如上所述,我国法治现代化最大阻碍就是民族法治精神的缺位,因此,培育民族法治精神已然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基于我国特定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背景,民族法治精神的培育必须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笔者认为,应该遵循以下的路径来培育我国民族法治精神。

(一)充分发挥党政领导干部表率作用,为法治精神的培育提供引导机制

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内容和重要保障,也是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条件和基础。党政领导干部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各个层次的重要岗位,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其对法律的态度直接影响到民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和决心。在日趋走向法治的过程中,党政领导(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的理念必须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相适应。特别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民众对于法治的认识主要是取决于当地党政干部践行法治精神的深度和广度。毋庸置疑,党政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行为对于整个社会法治精神的培育具有明显的引导和激励功能,而且对广大民众守法具有榜样和示范效应。为了适应法治建设对党政领导干部新的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积极应对。首先,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其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牢固地树立起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观。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观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在做出重要决策时必须坚持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人民对法治的认同。最后,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正确地引导普通大众应用法律去处理生活中的纠纷。唯有让民众切身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公平,才能产生积极的守法心态。

(二)发掘传统文化的“积极因素”,为培育民族法治精神提供文化土壤

在培育民族法治精神的过程中,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中“优良精神元素”的提法,则为许多人感到不解。在一些人看来,我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水火不容。但是,传统文化是社会发展的根基和积淀,一个民族法治精神的培育无法离开传统的平台。一个国家法治的发展与该国家的民族性格和民族精神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性。正如黑格尔指出:“历史对于一个民族永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靠了历史,才能意识到他们自己的精神,表现在法律、礼节、风格和事功上的发展过程中。”???206因此,我国民族法治精神的培育应该发掘传统文化的“积极因素”。笔者认为这些“积极因素”包括但远不限于以下内容:其一,应该将传统文化中的“仁”的精神纳入到现代法治精神当中。“仁”的精神不仅是现代伦理建设的精神资源,同时也是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法律制度建构具有重要的指导和优化作用。其二,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公正精神是现代法治精神的源头。如《大清律例·吏律·收养孤老》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仗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这种对弱者群体的体恤和关切,不仅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而且体现了法律的公正精神。”

(三)通过法律与村规民约的有效结合,解决法治精神培育中的“城乡二元”问题

我国社会存在城乡二元体制的客观情形,使得国家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受到农村自有习惯法的冲击甚至规避。事实上,乡村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源于法律的规制,而是基于村规民约的维系。因此,在培育民族法治精神过程中不得不考虑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关系问题。虽然,两者既存在相互冲突的一面又存在相生相融的一面,但是我们必须充分利用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相互融合这一积极因素,将现代化法治精神以有效形式深深地嵌入乡土秩序之中,使民族法治精神成为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有效形式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国家法律应该将其内容渗透到村规民约中,实现法律与乡规民约的对接和融合。特别是要将现代法治精神灌输到村规民约中,避免蕴涵腐朽思想的村规民约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和对抗。其二,将彰显法治精神的村规民约吸纳到现行的法律中,让法治精神直接在广大的农村生根发芽。“土生土长”的村规民约在新农村建设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因此,它对于民族法治精神的培育无疑意义重大。

(四)建立网络中的公民法治有序参与平台,为法治精神培育提供现代化机制

网络信息技术正在全面地影响着当今社会的发展,它不仅是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新机制。网络信息技术使得法治朝着有利于普通公民、人人平等的方向发展。“在网络世界中,人们都是平等的虚拟主体。这里没有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一切身份、地位的羁绊都被打破,人们只要初步掌握网络知识,就能通过网络获得平等、开放地收发信息的权利和渠道。”???159由于网络具备虚拟性、开放性、交互性和自主性等特点,网络文化也就明显地具有主体隐匿性、交流平等性和价值多元性等表征。而网络文化的这些表征,正好满足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的需要。网络与法治精神有着天然的联系,从技术上就带有程序正义(一种重要的法治精神)的痕迹。与此同时,公民参与网络法治活动已然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公民参与网络法治活动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比如由于信息集权和技术优势而产生新的不平等现象。因此,政府必须建立公民网络法治有序参与机制,引导网民群体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结语

民族法治精神是法律知识、法治情感和法治意志的集合和升华,是实现法治社会目标不可或缺的社会心理基础和精神内核,是维系社会秩序和形成民族亲和力、凝聚力、向心力的精神纽带,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培育民族法治精神,实质上是要构筑一个为社会普遍认同和接受的意义世界与信仰系统,使社会成员有一个共同的精神依托。

  •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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