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专题> 福建省“六五”普法成果展 > 正文

法治社会的推进与民族法治精神的培育

——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阈

www.fjsen.com?2013-10-28 15:06? ?来源: 我来说两句

(三)通过法律与村规民约的有效结合,解决法治精神培育中的“城乡二元”问题

我国社会存在城乡二元体制的客观情形,使得国家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受到农村自有习惯法的冲击甚至规避。事实上,乡村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源于法律的规制,而是基于村规民约的维系。因此,在培育民族法治精神过程中不得不考虑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关系问题。虽然,两者既存在相互冲突的一面又存在相生相融的一面,但是我们必须充分利用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相互融合这一积极因素,将现代化法治精神以有效形式深深地嵌入乡土秩序之中,使民族法治精神成为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有效形式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国家法律应该将其内容渗透到村规民约中,实现法律与乡规民约的对接和融合。特别是要将现代法治精神灌输到村规民约中,避免蕴涵腐朽思想的村规民约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和对抗。其二,将彰显法治精神的村规民约吸纳到现行的法律中,让法治精神直接在广大的农村生根发芽。“土生土长”的村规民约在新农村建设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因此,它对于民族法治精神的培育无疑意义重大。

(四)建立网络中的公民法治有序参与平台,为法治精神培育提供现代化机制

网络信息技术正在全面地影响着当今社会的发展,它不仅是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新机制。网络信息技术使得法治朝着有利于普通公民、人人平等的方向发展。“在网络世界中,人们都是平等的虚拟主体。这里没有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一切身份、地位的羁绊都被打破,人们只要初步掌握网络知识,就能通过网络获得平等、开放地收发信息的权利和渠道。”???159由于网络具备虚拟性、开放性、交互性和自主性等特点,网络文化也就明显地具有主体隐匿性、交流平等性和价值多元性等表征。而网络文化的这些表征,正好满足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的需要。网络与法治精神有着天然的联系,从技术上就带有程序正义(一种重要的法治精神)的痕迹。与此同时,公民参与网络法治活动已然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公民参与网络法治活动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比如由于信息集权和技术优势而产生新的不平等现象。因此,政府必须建立公民网络法治有序参与机制,引导网民群体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结语

民族法治精神是法律知识、法治情感和法治意志的集合和升华,是实现法治社会目标不可或缺的社会心理基础和精神内核,是维系社会秩序和形成民族亲和力、凝聚力、向心力的精神纽带,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培育民族法治精神,实质上是要构筑一个为社会普遍认同和接受的意义世界与信仰系统,使社会成员有一个共同的精神依托。

  • 责任编辑:肖月青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_澳门黄金城_澳门黄金城赌城-官网@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