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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推进与民族法治精神的培育

——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阈

www.fjsen.com?2013-10-28 15:06? ?来源: 我来说两句

三、实然层面:我国法治社会现代化障碍的深层根源——民族法治精神的缺失

(一)法治精神的匮乏:成为“法制社会”走向“法治社会”的主要障碍

改革开放以来,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我国大量地引进、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或者以西方的相应法律制度为蓝本而进行大量立法,司法改革和普法教育也在不断加快,社会已然出现了“法制化”的局面。但是,在强调法治是一种综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的同时,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法治工具主义”的倾向。在中国语境下,法律体系更多地被老百姓看做是一种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的机制,而不是一种权利的保护机制。在法治社会的建设初期,法治被当作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和机制,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在逐步推进法治社会化的进程中,法治就不应该仅仅被视是社会控制手段,而应是一种民众的权利保护机制和达致社会和谐的手段。因此,若权利意识难以真正进入老百姓的心中,老百姓就很难萌发出为权利而斗争的法治精神。这样的民众在法治建设中自然也缺乏主动性和参与意识,更不会主动承担法治主体应该负有的社会责任。法治现代化是整个社会现代化的一个侧面,而法治现代化既包括法律制度和法律物质基础设施的现代化,也包括法治精神层面的现代化。行为只有发自于内心,其效果才能获得更为长久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缺乏法治精神维系的被动守法,不仅容易使法律蜕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且极有可能导致法律最终失去其内部整合力。一个社会,如果公民的守法必须要完全依靠外在强制力才能勉强维系,那么,这个社会只能是缺乏法治精神的“法制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

(二)民族法治精神的缺位:法治始终难以成为一种民众的“生活规则”

从法律应有的功能来说,“法律是一种人世规则,旨在营建合理的人间秩序,造福惬意的人世生活。”???11同理,法治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形成的一种生活方式,它依靠法自身拥有的力量和权威去实现人类对秩序和自由的期盼,实现社会的正义和公平,确保人们的合法权益和安全感,进而使人们体验到人的价值、尊严乃至人生和社会生活的最终意义。但是,法律要实现这一“世俗化”的目标,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法律制度必须符合该时代对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人们对法律制度彰显的价值理念和法治精神产生认可。而在当下中国,法治在人们的心中缺乏一种神圣性,更谈不上人们为了法律正义而献身的崇高境界。质言之,由于我国民族法治精神的缺失,导致了人们无法真正地将法治视为一种生活规则抑或一种社会发展态势。社会大众并没有普遍地产生对法律的高度认同,有时甚至认为法律与自己的现实生活之间不具有密切的关系,不是日常生活的“规则”。这样就直接影响到人们参与构建法治社会的热情和旨趣。

四、法治社会推进的路径依赖——我国民族法治精神的培育机制

如上所述,我国法治现代化最大阻碍就是民族法治精神的缺位,因此,培育民族法治精神已然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基于我国特定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背景,民族法治精神的培育必须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笔者认为,应该遵循以下的路径来培育我国民族法治精神。

(一)充分发挥党政领导干部表率作用,为法治精神的培育提供引导机制

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内容和重要保障,也是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条件和基础。党政领导干部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各个层次的重要岗位,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其对法律的态度直接影响到民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和决心。在日趋走向法治的过程中,党政领导(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的理念必须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相适应。特别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民众对于法治的认识主要是取决于当地党政干部践行法治精神的深度和广度。毋庸置疑,党政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行为对于整个社会法治精神的培育具有明显的引导和激励功能,而且对广大民众守法具有榜样和示范效应。为了适应法治建设对党政领导干部新的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积极应对。首先,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其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牢固地树立起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观。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观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在做出重要决策时必须坚持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人民对法治的认同。最后,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正确地引导普通大众应用法律去处理生活中的纠纷。唯有让民众切身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公平,才能产生积极的守法心态。

(二)发掘传统文化的“积极因素”,为培育民族法治精神提供文化土壤

在培育民族法治精神的过程中,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中“优良精神元素”的提法,则为许多人感到不解。在一些人看来,我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水火不容。但是,传统文化是社会发展的根基和积淀,一个民族法治精神的培育无法离开传统的平台。一个国家法治的发展与该国家的民族性格和民族精神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性。正如黑格尔指出:“历史对于一个民族永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靠了历史,才能意识到他们自己的精神,表现在法律、礼节、风格和事功上的发展过程中。”???206因此,我国民族法治精神的培育应该发掘传统文化的“积极因素”。笔者认为这些“积极因素”包括但远不限于以下内容:其一,应该将传统文化中的“仁”的精神纳入到现代法治精神当中。“仁”的精神不仅是现代伦理建设的精神资源,同时也是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法律制度建构具有重要的指导和优化作用。其二,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公正精神是现代法治精神的源头。如《大清律例·吏律·收养孤老》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仗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这种对弱者群体的体恤和关切,不仅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而且体现了法律的公正精神。”

  •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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