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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城区建设之我思

www.fjsen.com?2013-10-28 15:05? ?来源: 我来说两句

宁德市蕉城区司法局 王倩娜

【内容摘要】法治城区就是城市生活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是指法律在城市生活、管理、运行过程中处于最高地位,并实现对城市生活方方面面的综合性控制和管理,从而形成良好、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城市。长期以来我国的普法、依法治理实践和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现实状况,决定了我们法治城区的创建具有现实可行性。诚然,在法制城区创建过程中遇到了创建活动开展不平衡、创建活动协调联动力度不够、创建活动群众参与度不够等问题。但我们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创建一个拥有民主的善治政府,发达的法律素质,完备的城市法规,公正的司法机制,强力的组织机构的法治城区。

【关键词】法治城区普法依法治理创建司法机制

一、法治城区创建活动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一)法治城区的基本内涵。法治城区就是城市生活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是指法律在城市生活、管理、运行过程中处于最高地位,并实现对城市生活方方面面的综合性控制和管理,从而形成良好、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城市。

(二)法治城区的基本特征:一是民主完善。民主制度健全,公民政治参与有序,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城市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二是法制健全。地方各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性文件类别齐全、规范系统、相互协调,与国家法律法律体系相统一、相配套,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三是公共权力运行规范。宪法和法律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各级党委、人大能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完善。四是公民权益切实保障。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力和自由,一切合法权益均收到切实保护,一切侵权行为均受到应有的制裁。

二、法治城区创建中存在的问题

(一)创建活动协调联动力度不够。

法治城区创建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需要强有力的协调机制。政法、司法、公安、检察、法院、法制,以及政府众多执法机关在创建活动中都要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各地协调联动模式不同,较多的是由县、市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协调职能。这种模式面临着缺少权威、缺少制约手段等弊端,难以发挥有效作用,造成众多相关职能部门没有把创建活动当做一项必需的任务来抓,创建往往流于口号和形式。

(二)创建活动群众参与度不够。

法治城区创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创建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这是全国普法办提出的创建工作原则。只有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法律信仰得以建立、法律权利得以保障、法律诉求得到满足,才能说城市实现了法治化。在当前的创建活动中,往往忽视了市民社会的培育、忽视了民间组织的参与,创建法治城区缺少了“源头活水”。

  •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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