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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建设背景下福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研究

www.fjsen.com?2013-10-28 14:41? ?来源: 我来说两句

宁德市古田县司法局 黄景强

摘要: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和源泉,是构建和谐海西的内在动力,推动着和谐海西的建设发展。福建省提出海峡西岸经济区大开发战略后,加强福建省农村地区法治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当前福建省农村地区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应当正视并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推动福建省农村地区法治文化建设蓬勃发展。

关键词:海西;传统法律文化;农村地区;法治文化建设

一:加强福建省农村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及重大意义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法治的科学涵义、基本标志等理论问题,仍然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最早提出了法治理论,倡导一种法律的至高无上、法律的神圣权威以及法的统治优于人的统治的社会观念,形成了支配西方长达二千多年的法治传统和法治文化。而中国是一个缺乏法治文化的国度,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以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儒家礼法思想孕育的人治理念,它与现代的法治理念是相对立的。笔者认同这么一种观点:所谓的法治文化指的是,从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历史和现实的环境中生长出来的,经过长期社会化过程而相对稳定地积淀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即一个国家、地区、民族、社会对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1由于福建省农村地区法治文化发展滞后,在制约福建省整体法治化进程的同时,也阻碍了海西的建设发展。适应和谐海西构建需要,建设符合福建省省情、体现时代特色的农村法治文化势在必行。

(1)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农村地区稳定和发展的需要。

稳定压倒一切。一个国家及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惟有稳定,社会方可快速发展;惟有稳定,发展成果方可变现;惟有稳定,才能实现公民与社会的共同进步。中华上下五千年,可称之为盛世的时代屈指可数,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和康乾盛世等,加起来不过200多年。盛世的共同点就是社会和谐稳定、司法公正、人民安居乐业。中国十三亿多人口,九亿在农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转型,农村社会和农民的面貌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民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生活习惯等开始从传统向现代转换。农民的利益、愿望和需求呈多元化,各种利益需要重新调整和分配,各种利益矛盾不断涌现出、增多,影响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因素逐步增多。如何有效消除这些不稳定因素?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农村的法治文化建设。如果一个地区,法律不被信仰,人们解决矛盾纠纷都用非法律解决问题,习惯于依赖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确立的行为规则,那么农村地区不可能有良好的秩序,更不用说有安定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农村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因此,必须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保障农村的安定稳定。

(二)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建设法治海西的必然要求。

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支柱和内驱动力,要实现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海西的伟大战略目标,离不开法治文化的支撑。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目标,十多年来,我省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也毋庸讳言,在我省广大的农村任然存在大量的与法治社会相悖的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但没有建立深入人心的法治文化,则是最深层次、最根本的原因。我们应该把法治文化的建设与地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相结合,使其协调发展,这有这有才能更加扎实有效的推进法治海西建设。

(三)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建设和谐海西的根本要求。

任何社会建设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它必要的文化基础。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之一,因为法治文化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和谐社会追求的就是化解矛盾、解决冲突,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法治文化作为和谐文化的重要内容,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内容,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推动力。法治文化的传播,不仅有助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而且有助于农村地区诚信友爱氛围的形成,有助于充满活力的社会和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建立和形成,法治文化还可以在多重意义上满足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构建和谐海西,离不开民主法治建设,离不开法治文化的培育。衡量一个地区的进步与否,是综合考察经济发展水平、制度建设、法治环境、文明程度等,在这诸多因素中,法治是其它要素正常运作发展进步的保障。和谐海西的建设,农村是重点也是难点。农村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主力军,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和谐海西发展的进程,因此,必须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

二:福建省农村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经过多年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同时,我国已经基本完成社会转型,这些都为现代法治奠定了制度基础。

从1986年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到如今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经过二十多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持续、深入的普法活动,福建省农村地区公民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全省法治化管理的水平不断提高。2004年福建省提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到2009年海西战略从地方战略升到国家战略,福建省的法治文化脚步明显加快。然而,福建省农村地区由于受经济发展滞后、地理位置不够优越、群众文化素质普遍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法治文化建设仍跟不上海西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治文化建设基础薄弱

第一,农村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改革开放后,我省有些农村地区把握住机遇,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很多农民并没有像以前那样流露出对知识的渴望,一些人甚至认为只要能多赚钱,读书没什么用,甚至让自己的子女早早就辍学去赚钱。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人们不会关注文化教育方面,更不用说关注法律方面的学习,这是造成农民法治主体地位缺失的根本原因。

第二,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人们的商品意识、竞争意识逐渐增强,但是人们往往重视物质方面的建设,而忽略了精神方面的建设。一方面,由于家庭联产承包后,农民考虑更多的是个人的利益问题,对集体公益事业并不关注,也不愿意进行投入,而集体经济较弱的村庄根本不可能对文化设施进行资金投入;另一方面,政府在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还不够大,在软件和硬件设施建设上还不够完善。从总体上看,目前农村文化设施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更无法形成良好的人文氛围。

第三,缺乏“良”法和“法”人。我省的农村,经济发展步伐较慢,农民整体素质偏低,虽然年年在搞普法,但是,有些真正适合农村的法律并未走进人们心中,而普及宣传法律的工作者也没能全部到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制度缺位,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缺乏农村的实际,造成国家法不能和好的融合到地方;另一方面是人才的缺失,农村法律方面的人才资源比较稀缺,而对这些人才的保障又没有到位,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二)公民法律意识不到位

农民是我国最广大的人群,在广袤的农村中,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尽管农民的法律意识虽已有所提高,维权意识有所增强,但就整体而言其法律意识仍远远落后于农村法治建设的需要,阻碍着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主要表现在轻法意识、畏法意识、无讼意识、伦理意识在大部分农民思想中根深蒂固,而规则意识、契约意识、诉讼意识普遍缺失。以情代法、权力至上、义务本位的思想在农村普遍存在。在处理日常纠纷时,人们更习惯于用感情化、伦理化与道德化来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极少愿意通过法去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即使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他们也会采取“忍为上、和为贵”的方式来处理,除非到了万不得已,一般不会主动邀请国家正式法律的介入。另一方面,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领导者,一些领导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很淡薄,很模糊,缺少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公民权利的自觉性,更严重的是,有些领导者号召别人守法,却不以法律为准绳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他们认为群众的法律意识差,没自己懂法,即使自己犯法也没人知道,没人敢管,所以在工作中把法律踩在自己脚下。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感,不利于法治文化的生成。上述这些问题反映出在我省广大的农村,人们还未建立起对法律的普遍信任,法治文化在我省农村地区的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三)法律工具主义倾向严重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有精辟的认识:“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近年来,在农村“依法治理”的热潮中,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存在或隐或现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也就是存在把“依法治理”等同于法治的思想或认识误区。“依法治理”固然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但法治的真谛是亚氏所说的“良法之治”,而不是简单的“法之治”,从社会的角度看,法制还停留在工具层面。传统法制观念认为,法律是用来维护统治或解决问题的工具。而现代法治理念却认为,法治是社会的终极目标和追求,法治应当成为全社会的信仰。在农村地区,我们普法时过多注重了法律的工具性作用,强调“学法用法、知法守法、用法维权”,倡导遇到问题找律师、找法院,鼓励人们“打官司”、“讨说法”,片面地强调和夸大了法制的规范、治理作用,放弃了法治文化中调和、友善、文明、和谐的功能和作用,尤其是我国传统法治文化“息诉”、“和解”合理成分,还没有得到挖掘和重视,这也造成了群众对法律认识的偏差,影响了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

(四)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的抵牾

当代中国农村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时期,传统社会要素与现代社会要素交错、共存。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积淀,其中不乏“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等等,但是,传统法律文化是受儒家文化影响的法文化,崇尚“人治”而轻松“法治”,王官王法、特权观念、权力至上等思想在人们脑里根深蒂固,与民主法治的思想相抵触,构成民主法治的反向力量。因此,建立现代法治文化的道路是一个与传统法律文化逐渐背离的过程,这些传统法律文化观念无疑对今天的农村法治实践产生巨大的影响,影响法律的权威,司法的威信,对我们推进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三:加强福建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加强我省农村地区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努力。笔者认为,只有政府的主导和民间自觉这两股力量形成合力,才是我省农村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路径。对于我省农村地区的法治文化建设要遵循其固有的规律,因地制宜,具体来说,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培育人们的法治精神,为法治文化构建奠定基础

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2。法治文化的建设,离不开法治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崇尚。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也是新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农村法治文化的建设没有农民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成功的。由于农村教育的缺失和公共资源的匮乏,农民的法律素质普遍较低,缺乏适应现代民主法治需要的主体意识和缺乏独立人格的自主能力。“法治化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制定了多少法律,建构了多少法律体系,而在于是否熔铸了一种伟大的法精神,法的精神才是法的真正生命之所在。”3因此,把农民培育成具有法治精神的新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主体,是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环节。第一,加强民主法治教育,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从法治文化角度来看,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更深层次的公民法治文化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有效发展途径,对农民进行民主法治教育,内容要有针对性,要与农民的实际生活结合起来,逐步培养农民法治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树立农民的法律信仰。让人们形成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力至上的观念,弘扬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第二,提高农民的法律应用能力。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中,要进一步提高农民村民民主自治的素质,改变自身状况,不断强化农民法治主体能力,增强知法、守法和法律应用能力。

(二)加强法治文艺创作和法治理论研究,使法治文化从艺术文化转变为大众文化

法治文艺创作和法治理论研究是实现法治文化建设的一条有效途径,要鼓励引导支持法治文艺创作,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而又适合大众的法治文化产品。我们所创造的法治文化必须是大众文化,是让老百姓通俗易懂,普及法律知识的文化,而不是高深莫测让人琢磨不透的学术文化,要让民众真实地感受到法律的真谛和意义。要注重在法治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法治文化理论,更好地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要把握法治建设的新特点和新规律,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应用对策研究,并提供必要的研究经费。重视发挥执法机关、文化团体、各级文化馆站的作用,贴近法治实践,贴近群众文化生活,积极开展以农村法制为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让法治文化融入当地主流文化之中,用丰富生动的法治文化作品吸引人、感染人、说服人,不断提升群众的法治文化修养,从而形成普遍关注法治文化的良好氛围。此外,我省少数民族分布很广,大部分偏远少数民族村庄的法律普及状况令人担忧,对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建设还应结合这些地区的实际,创造出适合少数民族地区情况的法治文艺作品,才能使民族地区在我省法治文化建设的大潮中齐头并进。

(三)处理好传统法治文化继承与现代法治文化移植的关系

法治文化是根植于一个国家或民族所具有的历史传统中的,是一定历史过程的文化积淀和凝结,有着独特的民族地域性和民族穿透性,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继承性。我们在建设农村法治文化的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传统法治文化继承与现代法治文化移植的关系。传统法律思想经历几千年的发展、积累,在农村地区具有很强的影响力,至今很多群众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都受它影响和制约。传统法律文化存在两面性,其中的“法不阿贵”、“刑无等级”、“和解”、“息讼”等符合现代法治建设的要求,而其中的人治文化、权力文化、礼治文化等痼疾,对于培育、建设我省农村地区法治文化有阻碍和消极作用。构建我省特色的农村法治文化要立足于我省农村地区的法治现实,既要吸收西方现代的法治文化的精鼬,又要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从而形成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利至上的观念以及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和良法主治的现代法治文化。我们要以与时俱进的海西精神,大力弘扬和培育法治文化,把法治文化的价值理念与福建农村地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相结合,使其协调发展。

(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深化“六五”普法教育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接触法律,信服法律是生成和谐海西法治文化的重要因素。今年来我省农村地区的普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也暴露出不少弊端:农村地区普法工作不受重视,普法经费没有保障等情况普遍存在,不少地方普法活动流于形式,走过场,为了检查而普法,甚至不普法。就普法过程而言,重知识轻理念、重形式轻效果、重宣传轻实践、重治理轻法治习惯的养成,没有把法制教育的着力点放在包括法律思想、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在内的法治文化建设上。为此,在今后的法制宣传教育中,特别是在“六五”普法过程中,我们应该更加注意方式方法,不断丰富载体和创新普法形式,通过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等方式,将法律知识寓于文化活动和文化思想传播之中,从而把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变法律知识的单向灌输为润物细无声的文化熏陶和教育,使广大群众在充分享受精神愉悦的同时,自觉接受法律知识的传播和法治氛围的熏陶,努力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促进农村地区学法、守法、用法风尚的形成。

总之,在海西建设进程中,我们不能忽视农村法治文化的建设,并且应将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置于农村社会系统的有机整体中,在农村社会系统及内部各要素的互动发展中谋求法治文化的提升。法治文化建设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只要我们讲究方式方法,不断突破我省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瓶颈问题,经过一个精心培育,耐心积累和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持续过程,法治文化这一舶来品一定会为海西建设添姿加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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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蔡爱平.以“三个代表”的思想推动我国法治文化建设[J].岭南学刊,2000

  •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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