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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建设背景下福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研究

www.fjsen.com?2013-10-28 14:41? ?来源: 我来说两句

二:福建省农村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经过多年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同时,我国已经基本完成社会转型,这些都为现代法治奠定了制度基础。

从1986年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到如今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经过二十多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持续、深入的普法活动,福建省农村地区公民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全省法治化管理的水平不断提高。2004年福建省提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到2009年海西战略从地方战略升到国家战略,福建省的法治文化脚步明显加快。然而,福建省农村地区由于受经济发展滞后、地理位置不够优越、群众文化素质普遍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法治文化建设仍跟不上海西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治文化建设基础薄弱

第一,农村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改革开放后,我省有些农村地区把握住机遇,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很多农民并没有像以前那样流露出对知识的渴望,一些人甚至认为只要能多赚钱,读书没什么用,甚至让自己的子女早早就辍学去赚钱。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人们不会关注文化教育方面,更不用说关注法律方面的学习,这是造成农民法治主体地位缺失的根本原因。

第二,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人们的商品意识、竞争意识逐渐增强,但是人们往往重视物质方面的建设,而忽略了精神方面的建设。一方面,由于家庭联产承包后,农民考虑更多的是个人的利益问题,对集体公益事业并不关注,也不愿意进行投入,而集体经济较弱的村庄根本不可能对文化设施进行资金投入;另一方面,政府在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还不够大,在软件和硬件设施建设上还不够完善。从总体上看,目前农村文化设施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更无法形成良好的人文氛围。

第三,缺乏“良”法和“法”人。我省的农村,经济发展步伐较慢,农民整体素质偏低,虽然年年在搞普法,但是,有些真正适合农村的法律并未走进人们心中,而普及宣传法律的工作者也没能全部到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制度缺位,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缺乏农村的实际,造成国家法不能和好的融合到地方;另一方面是人才的缺失,农村法律方面的人才资源比较稀缺,而对这些人才的保障又没有到位,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二)公民法律意识不到位

农民是我国最广大的人群,在广袤的农村中,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尽管农民的法律意识虽已有所提高,维权意识有所增强,但就整体而言其法律意识仍远远落后于农村法治建设的需要,阻碍着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主要表现在轻法意识、畏法意识、无讼意识、伦理意识在大部分农民思想中根深蒂固,而规则意识、契约意识、诉讼意识普遍缺失。以情代法、权力至上、义务本位的思想在农村普遍存在。在处理日常纠纷时,人们更习惯于用感情化、伦理化与道德化来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极少愿意通过法去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即使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他们也会采取“忍为上、和为贵”的方式来处理,除非到了万不得已,一般不会主动邀请国家正式法律的介入。另一方面,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领导者,一些领导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很淡薄,很模糊,缺少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公民权利的自觉性,更严重的是,有些领导者号召别人守法,却不以法律为准绳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他们认为群众的法律意识差,没自己懂法,即使自己犯法也没人知道,没人敢管,所以在工作中把法律踩在自己脚下。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感,不利于法治文化的生成。上述这些问题反映出在我省广大的农村,人们还未建立起对法律的普遍信任,法治文化在我省农村地区的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三)法律工具主义倾向严重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有精辟的认识:“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近年来,在农村“依法治理”的热潮中,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存在或隐或现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也就是存在把“依法治理”等同于法治的思想或认识误区。“依法治理”固然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但法治的真谛是亚氏所说的“良法之治”,而不是简单的“法之治”,从社会的角度看,法制还停留在工具层面。传统法制观念认为,法律是用来维护统治或解决问题的工具。而现代法治理念却认为,法治是社会的终极目标和追求,法治应当成为全社会的信仰。在农村地区,我们普法时过多注重了法律的工具性作用,强调“学法用法、知法守法、用法维权”,倡导遇到问题找律师、找法院,鼓励人们“打官司”、“讨说法”,片面地强调和夸大了法制的规范、治理作用,放弃了法治文化中调和、友善、文明、和谐的功能和作用,尤其是我国传统法治文化“息诉”、“和解”合理成分,还没有得到挖掘和重视,这也造成了群众对法律认识的偏差,影响了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

  •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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