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工作与和谐社会构建
www.fjsen.com?2009-12-21 18:07? ?来源:福建人大网    我来说两句

第三,围绕人大工作三条主线,努力开创地方人大工作新局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广泛的社会基础。

(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天职和历史使命,是人大工作永恒的主题。违背社会主义民主这条主线,等于否定了人大制度本身。

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56个民族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说,党的领导是动力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基础和目标,依法治国是途径和手段,这三者统一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中,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上不存在抽象的“纯粹民主”。民主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在一段时期,我们曾忽视民主的形式和程序,例如强调国体,不重视政体;强调实体民主,不重视程序民主;强调各个国家机关有目标一致,相互支持、相互合作关系,不注意还有分工和制约关系。改革开放以来,这些情况得到很大的改变,但在具体制度和程序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解决好这些问题,完善我们的具体制度。

在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过程中,我们还要准确完整地体现好“以人为本”的思想。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这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旨之一。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仅应有政治上的民主,也应有经济上、社会发展上的民主。国外经济上的民主最集中的表现是国家预算要经议会批准。财政预算为什么要经过议会?为什么一定要把部门预算改变为国家预算?西方国家预算为什么一定要表现为议会预算?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实质上是一个国家经济民主化的问题。再如我们搞公开征求立法项目,搞立法听证,这是法制工作上的民主;司法工作搞陪审制度,就是司法民主化的一个表现。人大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应当扩大视野,探索这些问题。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得越广泛,和谐社会构建就越快。

(二)搞好立法并监督法律执行,确保法制统一性,是人大工作又一条主线。要特别注重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立好法,营造好法治环境。

人大的立法任务很重,当前要注重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法律,特别重视立法的质量问题。确保提高立法质量,要从立法的价值取向标准、合法性标准、科学性标准、成本标准等方面把好关,把好“度”,尤其要准确处理好正义和利益,自由和秩序、公平和效率,发展和生存等几组价值取向的关系,化解矛盾的冲突,维护社会的和谐,这是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保证法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对法实施的监督上。法律监督是人大非常重要的职能,所以每年都要进行执法检查,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等,都是最常规性的工作。现在的问题是,要努力改进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来提高人大自身履行监督权的权威和水平,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净化权利运行环境。

(三)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根本上实现和谐社会核心价值。人大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所以,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最应该是人大工作的根本标准、工作主线。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地方人大在实际工作中应实践好几个基本问题:

一是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基本工作方法。做到从群众中来,时刻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到群众中去,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人大内部,要坚持和运用好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是人大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切实做好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二是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立法工作中,应从国家整体利益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来制定和修改法律;在监督工作中,应立足全局、务求实效,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真正做到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体现到人大行使职权中。

三是始终把代表作为主体,充分发挥好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各级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方方面面,生活在人民群众中,最清楚人民群众的想法和愿望,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基础。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做了不少工作,要继续通过改进代表工作,更好地支持、保障、引导和发挥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集中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维护和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把握好人大自身的定位、站位,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站位是根据客观实际,确定自己在全局中所站的位置。定位,是定方向、定目标、定任务的前提,是工作的坐标和基本格局。地方人大工作,只有定好位,站准自己的位置,才能找好自己的工作角度,依法有效地开展工作,发挥出自己应有的作用。吴邦国委员长不久前讲过这样三句话:第一句话,人大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讲得白一点就是人大工作不要自作主张;第二句话,人大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开展工作。讲得白一点就是人大工作不要另搞一套;第三句话,人大要注意处理好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要监督又要支持“一府两院”的工作。讲得白一点,我们既不是行政主导,也不是立法主导,而是党的统一领导。我们地方人大要在上述总体“定位”坐标中站好位,认真依法履职,准确全面地开展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做到:

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要立足中国国情,深刻认识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必然,坚决反对照搬西方多党制和议会制那一套,坚决抵御国际敌对势力西化、分化中国的图谋。同时,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和发挥好人大制度的特点与优势,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

三是坚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坚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正确行使国家权力,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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