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强审议制度建设的的若干建议
近年来,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实践中,我们觉得要进一步提高审议质量,还有一些工作需要继续探索,还有一些制度需要继续建立健全。
1、建立书面审议和口头发言相结合的制度。为让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能认真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有创意可操作的意见建议,应要求每个人都必须尽可能参加视察调研,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会前写出审议发言提纲,填写由办公室负责印制的“审议意见卡”(卡上注有审议人的姓名、常委会会次、议题、意见和建议等内容,由办公室事先按“一个议题一张卡”分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对象),无论在会上是否发言,会后都必须将“审议意见卡”交工作人员,作为整理审议意见和绩效考核的依据。同时,要建立重点发言人轮值制度,除有关委室的相关调研报告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自由发言外,另行安排2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轮值重点发言,确保每届常委会组成人员均有一定数量的口头发言次数。重点发言人要做到言之有物,审之有法,议之有理,行之有效。
2、建立审议意见挂牌督办和满意度票决制度。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提出的综合意见,是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基本载体,对常委会实现有效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避免出现“重审议轻督办、重交办轻反馈”和给审议意见“打白条”的现象,有必要制定出台挂牌督办制度。如在常委会会后规定的时限内由常委会有关工委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进行汇总、分析、综合,形成审议意见书初稿,经主任会议审议后形成审议意见书。在会后7日内以常委会文件的形式,将审议意见送达“一府两院”,并附上跟踪挂牌督办的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相关工委负责人名单,明确职责,以便及时全程了解审议意见办理过程。对研究办理不理想的,实行再审制度,常委会要提出继续办理要求,做到“审必决,破则立,立则行,行必果”。同时要求“一府两院”在会后20日内书面汇报研究处理方案(要求注明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每一子项目的完成时限等),60日内汇报整改进度,90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会议汇报。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情况要认真检查评价,并实行满意度票决制。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未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该报告不予通过并退回责成重新办理。对重新办理不认真、或无故不予办理的,采取下达《整改意见书》,直至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职务等刚性措施,坚决实行问责制,确保审议意见真正落到实处。
3、建立更加丰富多彩的通报公开制度。要进一步探索通过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网站和人大公报、信息、会刊等平台,通过新闻发布会、走访交流等形式,通过与新闻媒体建立联手和互动制度,对不同的监督工作,选择合适有效、喜闻乐见的公开形式,及时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要进一步创新公开形式,丰富公开内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达到推动工作的良好效果。年初,要及早向社会公开征集议题,公布年度计划;会前,组织的视察或调研,要尽可能邀请更多的代表参加,向社会广泛征求合理化建议;会中,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引导踊跃发言,公开报道会议审议情况,尝试在“人大网站”同期声直播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专题,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会后,及时公布专项工作报告及其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跟踪报道督办情况。必要时,也可以把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一府两院”的研究处理情况以及票决情况向市委、市纪委等单位通报。
4、上下联动开展执法检查,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牵头,上下联动把开展《监督法》和《福建省实施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作为明年监督工作的重点,督促各级的“一府两院”不折不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形成“一府两院”自觉接受监督的浓厚氛围。《监督法》和《福建省实施办法》的实施时间并不长,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审议意见并没有像议案建议那样能够引起各界的广泛重视。建议省人大常委会适时根据执法检查中所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对福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进行修改充实;或者可以参照《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等,根据《监督法》和《福建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相应制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提高审议意见和办理质量的工作规定》,对审议意见的性质、地位、草拟、签发、公布、研究、处理、督办、再审、表彰、问责等方面作出更明确的规定,真正实现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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