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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物业新规:住改商物业应劝阻制止
来源:东南快报 2013-01-12 编辑:唐丽萍

明确了物业合同约定内容

物业企业应该尽到什么责任,合同中又要约定哪些内容,此次新规予以明确。

新规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义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接受业主咨询和监督;执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有关事项;每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共用设施设备费用分摊等物业服务代收代支费用情况;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与业主或者有关单位结清债权债务,并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及有关资料、设施、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基本内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卫生保洁及公共花木绿地管护;道路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安全防范和维护公共生活秩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物业指导价每年公布一次

业内一直希望物业收费能实行动态的调价机制。新规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政府指导价及其构成,推行分级分类服务,明码标价。

以停车为例,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停车场所的停放和管理事项,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可以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对车辆停放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治安、消防、抢险、卫生、市政、市容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停放。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包干制。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合同约定以外有偿服务的,应当征得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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