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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上门回应15通电话未果报道
来源:人民日报 2013-01-10 编辑:唐丽萍

社会兴办福利机构应与当地民政部门共同兴办

这一原则性规定在操作层面尚需要完善具体的规定。公民个人合法收养孤儿,是收养孤儿的法定监护人

社会兴办福利机构,应与当地民政部门共同兴办,但究竟具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比如资金、场地、爱心等等,目前在操作层面上还需要完善具体规定。

在实践中,社会上一些爱心人士和民间机构出于善意和爱心,主动收留抚养一些孤儿、弃婴,一些捡拾人发现了孤儿、弃婴后也向这些集中收留孤儿的个人和民办机构送,有的渐渐形成规模。

对这类个人和机构与民政部门合办,由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责任,通过委托的方式由个人或民间机构抚养,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满足个人和民间机构的愿望和要求,也符合政府与民间合作、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对这类民办机构,民政部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同时积极引导慈善资源和社会捐赠,帮助其解决困难,提高养育条件。

收养法鼓励具备收养条件的公民依照法定程序收养孤儿、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弃婴,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孤儿、弃婴等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被收养孤儿、弃婴的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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