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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整治庸懒散 33种行为将问责
来源:闽北日报 2012-12-31 编辑:唐丽萍

近日,武夷山市出台《对庸懒散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对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庸懒散”行为问责进行规范。问责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效能办牵头,组织人事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暂行办法》明确了党政机关干部33种现象为“庸懒散”行为,如对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拒不执行或措施不力,影响工作落实的;违反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不规范,决策不民主,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征地拆迁工作不积极主动作为,或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重点项目征迁工作严重受阻、延迟交地,影响项目进度的;违规占地建房,或纵容配偶、子女阻挠重点项目征迁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或变相参与违规开垦茶山的,等等。

《暂行办法》明确了问责方式。问责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其中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给予效能告诫,责令公开道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

《暂行办法》明确了问责程序。对下列情形应当受理:检查考核中发现的,明察暗访发现的,上级部门交办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执法执纪机关提出的,新闻媒体曝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对决定启动问责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形成调查报告,情况特别复杂的,调查工作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问责决定一般应当予以公开。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蔡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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