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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定价成本核算新标准明年启用
来源:东南快报 2012-12-06 编辑:唐丽萍

经营权使用费原则上不计入定价成本

《办法》规定,经营者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原则上不能计入出租车营运定价成本。除非由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收取的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按相应的年限平均分摊;或者由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实行有偿出让获得出租车经营权的,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按当时获得经营权支付的费用在规定经营期限内平均分摊计入成本。未规定经营期限且未满30年的,一律按30年分摊;经营期限超过30年的,不再分摊。

此外,还有7种费用也不能计入定价成本,包括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经营造成的费用;与出租车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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