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福建频道>福建政经 >正文

的士定价成本核算新标准明年启用
来源:东南快报 2012-12-06 编辑:唐丽萍

本报讯(记者刘丰)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出租汽车将执行新的营运定价成本监审。日前,省物价局出台《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据此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定价成本由两部分构成

据悉,出租车营运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构成。

直接成本包括出租车的车辆折旧费、行车燃料费、保险费、维修费、规费、驾驶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费和其他费用。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出租车驾驶员之外的所有相关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障费、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安全生产费、营运权使用费分摊、固定资产(出租车之外)折旧、维修(出租车之外)费、业务招待费、税金、办公费、租赁费、水电费、会议费、广告费、宣传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贷款利息支出(减资金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损失减收益)、金融机构手续费等费用。

其中,《办法》规定,出租车年折旧费=出租车价格×(1-残值率)÷折旧年限。出租车价格按车辆总价计算,出租车折旧年限最低为5年,最高8年,残值率在3%-5%的范围内确定。

另外,业务招待费按照监审年度实际发生额的60%与全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净额的5‰核定,两者取其低值列支。经营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据实核定,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15%。

同一经营企业拥有不同车型档次的,应分别核算不同车型的营运成本。

1 2 下一页

首页> 福建频道>福建政经 >正文
相关新闻
热点推荐更多>>
互动精选更多>>
福建要闻 国内热点 文化教育 热点专题
台海播报 环球扫描 娱乐体育 互动反馈
生活服务 论坛热贴 博文精选 报料投稿
< 返回首页 | 回到顶部 >
东南网旗下网站 | 律师严正说明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