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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将执行新规定
来源:福州日报 2012-08-23 编辑:黄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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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医疗机构制剂9月1日起执行政府指导价

东南快报讯(记者刘丰通讯员程飞)9月1日起我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将执行政府指导价。省物价局日前重新制定出台了《福建省医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医院制剂的含义、价格管理权限、价格申报程序、定价原则、核算方法和定额生产费用等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从9月1日起执行。

据悉,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而配制自用或者调剂使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将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零售价格由医疗机构在不超出价格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内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调整,原则上应低于市场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的价格。同时,首次规范了医院制剂机型名称。并对一些制剂主治功能、生产工艺等相同的药品统一规范名称。

同时,还将按照相同的给药途径或生产工艺相近、人工耗费相差不多的思路,将《定额生产费用表》中的西药内服水剂归并到口服液,甘油剂归并到软膏剂,滴耳剂、滴鼻剂归并到滴眼剂;将中药糖浆剂、口服溶液剂归并到汤剂,霜剂、膏剂、油剂归并到软膏剂,扑粉归并到散剂,喷剂、搽剂归并到酊剂,洗剂、外用溶液剂归并到灌肠剂。归并剂型相对应的规格也一并予以调整归并。

另外,此次还将生产成本费用纳入成本监审范围,办法还规定,各级医疗机构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如发现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超出最高零售价格的,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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