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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定论文剽窃3年内禁授学位
来源:新华网 2012-07-17 编辑:唐丽萍

学位授予单位依据调查认定结果,对相关学生、教师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三条依据本办法对学位申请者、学生、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处理单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前款规定人员对依据本办法所给予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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