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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温劳动保护52年后迎来立法
来源:重庆商报 2012-05-27 编辑:黄水来

亮点4

劳动者健康受损追责用人单位

意见稿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暂行条例没有规定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

而在新的办法中,对法律责任规定明确,而且力度相对较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相对较高,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专家提醒,劳动者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要了解新办法内容,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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