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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俊受贿获刑5年半 足球反腐案轻判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2-02-17 编辑:陈玮

不过,郝劲松承认,我国的法律判罚是不参考以前的判例,在不同的法院会有不同的判罚结果。在5年到15年之间,具体是多少年,由法官自由裁量。全国各地的判罚差别也比较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行贿罪,结合认罪的态度,或者是否是投案自首,都是法官参考判罚的一个标准。但是这些裁判里面似乎并没有投案自首的。”

陆俊等的案件与龚建平案的不可比处,还在于适用罪名的不同。

龚建平当年是以受贿罪判刑,其时《刑法》中还没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罪名。龚案宣判时,也没有出现认为“量刑偏重”的争议,因为《刑法》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龚建平已经是按照“最低标准”领刑。

而此次陆俊等人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2007年,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了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刑法中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为有些单位既非国家机关,又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同样会有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刘凤梧说。

《刑法》163条规定,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一罪名的量刑显然轻于受贿罪。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凤梧向记者解释说,“受贿从5000元到10万元都属于数额较大,这其中受贿5000元到2万元在量刑上是一个档次,从2万元到10万元是一个档次”。

不过,即便以新罪名来衡量,陆俊、黄俊杰、万大雪3名被告人受贿金额已远超10万元这一“数额巨大”的最低线,而他们5到7年的刑期在非受贿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里仍处低位。“感觉这几名裁判还是判得比较轻”,北京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轶峰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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