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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维稳失职渎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来源:西藏日报 2012-02-09 编辑:陈玮

第十一条对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责任的认定,由各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机构牵头,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参与,组成联合调查组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责任认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按程序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司法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实施。

第十四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被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从责任追究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全区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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