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福建频道>福建政经 >正文

闽将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
来源:福州日报 2011-12-14 编辑:黄水来

据悉,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房屋租赁及按次纳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适用于所有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财政、税务等部门提醒,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起征点仍按原来的标准执行,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300元。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5000元;房屋租赁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福州日报记者 郑雪)

上一页 1 2

首页> 福建频道>福建政经 >正文
相关新闻
热点推荐更多>>
互动精选更多>>
福建要闻 国内热点 文化教育 热点专题
台海播报 环球扫描 娱乐体育 互动反馈
生活服务 论坛热贴 博文精选 报料投稿
< 返回首页 | 回到顶部 >
东南网旗下网站 | 律师严正说明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