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将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
来源:福州日报 2011-12-14 编辑:黄水来
据悉,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房屋租赁及按次纳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适用于所有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财政、税务等部门提醒,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起征点仍按原来的标准执行,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300元。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5000元;房屋租赁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福州日报记者 郑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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