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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屏楼倒倒事件3名责任人被判刑
来源:新华社 2011-11-17 编辑:黄水来

法院审理认为,建楼者李丙明在未对该土地做任何报建、审批,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岩土工程勘察的情况下就开始建楼,也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成桩后未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基桩进行承载力和完整性等方面的检测,且在明知打桩者无资质、所打的桩未达地下受力层的情况下同意在该桩基础上建楼,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承建该楼地基打桩工程的张某在明知未取得相关资质、未对原材料进行检测的情况下施工,导致桩身纵筋直径与设计要求不符,且在明知所打的桩未达地下受力层就浇灌混凝土,依然完成工程并交付建楼者使用,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今年50岁的黄某在明知涉案地块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谎称该地块为自家宅基地,并于2010年7月8日以人民币7万元的价格卖给李丙明。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据此,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建楼者李丙明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判处打桩者张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判处地块出售者黄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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