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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产业调整和振兴项目最高补500万
来源:福州日报 2011-10-26 编辑:唐丽萍

另外,闽委发[2011]3号文中确定的“一般发展水平县”的投资项目也可申报补助,原则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应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补助标准为35万元~40万元;每个县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

根据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重点支持百亿企业、千亿产业集群(基地)、完善产业链延伸采用先进装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省政府有专题会议纪要的重大技改项目等,原则上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并由经贸部门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项目的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的企业均可申报。申报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县属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市区属企业由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属企业由省控股(集团)公司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审核后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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