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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农村住宅用地禁用于房地产开发
来源:东南快报 2011-10-11 编辑:唐丽萍

通知指出,全省各地将鼓励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我省虽然鼓励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的住宅小区,但对农村住宅小区用地及建设规划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即申请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需明确小区的建设规模,拟安排村民建房的户数、住宅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但是,两部门明确强调,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用地批准后,不得变相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者用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村(居)民建房。违反规定者,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我省所有村庄都要编制建设规划,以往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编制,1999年以前编制规划的村庄要在2013年底完成规划修编和提升。今后,各地村民建房或是农村住宅小区建设,都要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进行审批,已编制完成规划的村庄,若无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治规划,不得审批村民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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