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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四种情形学校可免责
来源:东南网 2011-09-27 编辑:唐丽萍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9月27日讯(记者 练仁福)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外,学生擅自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昨日在榕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提交审议。《草案》就校园安全事故责任作出规定,四种情形下,学校可不承担责任。

法规适用范围含少年宫、少体校

根据《草案》,该法适用范围为: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教学校及专门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业余体校。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学校安全管理专项经费;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确定为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周。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管部门,应制止、查处校门及其两侧50米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行为。在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学校应当优先救助学生,事后应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减少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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