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款物拨付一个月内需公布去向
来源:京华时报 2011-08-24 编辑:唐丽萍
>>披露时间30天公布款物用途 指引提出,信息披露主体可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披露,其中,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披露捐赠款物接收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24小时内披露捐赠款物接收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披露。 指引提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披露,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续信息,信息披露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 同时,公益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4个月内对外披露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披露。 民政部表示,公众可于8月31日之前提出意见、建议,信箱wp@mca.gov.cn,联系电话(010)58123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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