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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加强对粮食产销各环节的监控
来源:福州晚报 2011-07-28 编辑:黄水来

继猪肉之后,福州市场上的粮食也将实现“可追溯”。近日福州市粮食局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其中要求通过对粮食市场的集中整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另外“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如被抽查到有产品不合格的,这一称号也将被取消。

记者了解到,福州市将通过对粮食重点环节、重点单位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覆盖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福州市粮食质量工作的整体水平。

实施意见对福州市粮食收购、储存、加工、出库销售、运输等各环节都提出监管的具体要求,其中在粮食出库销售环节方面,要求强化粮食销售出库的质量检验,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在出库前必须经过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出库检验出证率达到100%。在粮食加工过程中,要求粮食加工企业实行原粮仓库、加工作业现场和成品粮仓库分离,加工企业的成品粮食不得和加工作业现场及原粮混合堆放,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销售。在粮食运输过程方面则要求运输车辆车主或货主对货仓采取密闭措施,防止雨水渗漏导致粮食发生霉变,隔绝运输过程中的外界污染源。

另外,实施意见还要求定期对市场销售的成品粮进行抽样监测,对大米和小麦粉中出现重金属、真菌毒素和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要追溯问题粮食来源,及时报有关部门和地区,加强协调监管。对已获得“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称号企业生产的米、面、油的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放心粮油企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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