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通报河南平禹37人亡矿难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07-20 编辑:黄水来
事故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按照有关规定,对27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2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5名相关人员受到党纪、行政处分。同时,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平禹煤电公司处以250万元罚款。 附:河南省中平能化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10·16”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一、移交司法机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张爱国,平禹四矿矿长、党委副书记。2010年12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2.司新波,中共党员,平禹四矿总工程师。2010年12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李银岭,平禹四矿综采队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谢海科,平禹四矿通风科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殷春雷,平禹四矿防突科科长兼抽放队党支部书记。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刘文彬,中共党员,平禹四矿机电副总工程师。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张战军,中共党员,平禹四矿副矿长。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冀玉峰,平禹四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李运生,中共党员,平禹四矿副矿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黄耀,平禹四矿党委委员、副矿长。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李志强,平禹四矿党委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去党委书记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汪付现,中共党员,平禹煤电公司一通三防部部长。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朱明,平禹煤电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2.谢海龙,中共党员,平禹煤电公司副总工程师。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党明田,中共党员,平禹煤电公司副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4.薛明志,中共党员,平禹煤电公司总工程师(事故发生后被免职)。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赵保太,平禹煤电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孙海良,平禹煤电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去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职务)。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7.殷耀西,平禹煤电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陈德亮,中共党员,平煤股份通风处处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9.王结实,中共党员,中平能化集团安全监察局禹州监察一处代理处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0.梅文泽,中共党员,中平能化集团安监局代理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杨玉生,中共党员,中平能化集团副总经理。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卫修君,中平能化集团党委委员、能源化工研究院院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3.梁铁山,中平能化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4.张德乾,中共党员,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监察一处处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5.王连海,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