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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诊
来源:新华网 2011-06-28 编辑:黄水来

中国正式修法填补职业病诊断中的漏洞,针对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情形,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劳动者维权的措施。

  受国务院委托,卫生部部长陈竺昨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此次修法的重点为破解职业病诊断难问题。

  职业病诊断门槛降低

  职业病诊断难,主要难在劳动者无法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这些资料有争议时诊断机构无法作出判断。陈竺表示,尽管这两种情况涉及的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所占比例不大,但不能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所造成的损害,是其不能承受的。

  草案一方面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另一方面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少数患者无法纳入保险

  陈竺表示,草案通过后,结合已经出台的老工伤政策,绝大多数职业病患者可顺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不过他亦表示,仍有少数职业病患者无法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一是1996年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前,在小型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工作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其用人单位已破产、关停等,且未对职业病患者的待遇作出安排;二是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后,在非正规用人单位工作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涉及的人员如何解决他们的问题,陈竺表示,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可先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疗、养老待遇,对社会保险待遇与工伤保险待遇之间的差距如何补偿,以及对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职业病患者如何解决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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