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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来源:中新网 2011-06-13 编辑:唐丽萍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指导意见》还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指导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指导意见》规定,参保范围限定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指导意见》进一步规定,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限定为年满60周岁、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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