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 福建政经 > 正文
进口化妆品将需全成分标识
2010-06-10 07:44:52

记者9日从福建检验检疫局获悉,按照国家《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对化妆品全成分标识的要求,自2010年6月17日起报检的进口化妆品(不包括香皂、牙膏和与口腔粘膜接触的产品)应实施全成分标识。该标准要求标注的成份是指,生产者按照产品的设计,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所有成份。(东南网手机版)

相关新闻
福建规范政府红头文件
"基本药"考核挂钩医院补助
闽安排专项基金防治结核病
闽技术创新发展资金始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