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贵州习水县嫖宿案4月8日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人们相信法院能够秉公执法,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但是,对这一事件的追问远未结束,那一串串与此案相关的数据不容回避——这一有组织的嫖宿案,前后达2个月甚至更久;11名受害女生均未满18岁;而涉嫌嫖宿者有5人为当地公职人员。

作为近年来地方官员集体犯案的一例,此案反映出的对法律的漠视、对道德的践踏,令人震惊;而此案调查过程之曲折艰难,也令人深思……

如果不是省委领导同志做出批示,此案或许仍未水落石出,遵义公安局专案组的秘密调查取证也很难顺利进行;如果不是迫于上级命令和舆论压力,如此恶劣的刑事案件,很容易被当成“一般卖淫嫖娼”案件处理。

这一连串的“如果……”让人警醒。基层官员直面百姓,代表政府形象,本该是百姓利益的代言人。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基层官员的行为举止,直接影响着社会信心。

案件发生后,报案人屡催案件进展未果,不得已带着饱受伤害的女儿走避他乡;另一受害者则选择自我放逐;回到校园的受害者依然惊魂未定。他们为什么选择沉默和逃避?原因不言自明。

近年来,党和政府一再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规范和约束,从严选拔基层干部。这是以史为镜,对民众吁求强有力的回应。“郡县治,天下安”,治郡县,当先治郡县之官。百姓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基层干部?焦裕禄“亲民爱民、艰苦奋斗、科学求实、迎难而上、无私奉献”的精神,是“永远不会过时”的思想动力和精神财富。不管时代如何变迁,对于中国千万个县乡的基层干部而言,焦裕禄理应是永远的榜样。

也许,对一些地方官员而言,焦裕禄精神难以企及,但是,至少把最基本的“亲民爱民”当成为官之道、为官之本。心中装着“民众”,才会有健全的道德认知、法律规范和责任意识。我们期待习水县干部如此,更期待千万个县乡基层干部如此。

在习水案件曝光后,当地政府曾作了三点表态,大意是要加大对涉案干部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吸取教训,加强管理,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但这样的表态,能否抚慰受害者饱受折磨的心?能否消除当地百姓内心的不安全感?至少,以“亲民爱民”的标准来看,未触及当地干部管理体制之弊。也许,我们需要更深刻的反省。郝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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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贵州“嫖幼案”中,当地以“嫖宿幼女罪”而非“强奸罪”起诉当事人,带有一定的迷惑性,即以嫖宿幼女罪按严重情节判处,最高也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节,最高则可处死刑。

贵州省习水县检察院陈姓检察长在回答记者“为何不以强奸罪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诉”的问题时说,那是为了更严厉打击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强奸罪的起点为3年。(4月6日《新京报》)

其意思是,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重。据报道,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期间,习水县辍学学生刘某、袁某将11名女学生带往袁某某家中,再由袁某某联系嫖客。受害者中,未满14岁的幼女有3名,其余均未满18岁。警方已控制犯罪嫌疑人21人,多人为公职人员。

一般民众定会认为陈检察长的说法没有问题,甚至认为当地司法机关是下了严打公职人员奸淫幼女犯罪的决心。但是,笔者认为陈检察长的说法带有一定的迷惑性,原因在于他只向民众介绍了最低刑,而闭口不谈最高刑。

按法律规定,强奸罪是一个远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种,它的法定刑有两档:一档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一档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有一档,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司法机关若将罪名定性为嫖宿幼女罪后,就完全不存在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可能,由基层法院而不由中级法院来审判顺理成章。

从陈检察长的说法中知道,那些人的强奸罪是构成的。但是,有必要追问的是,他们奸淫幼女的情节算不算恶劣(当地政法委书记说“比杀死几个人还严重”)?再者,从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整整10个月间,有没有人奸淫多名幼女?还有,有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倘若这些情节属实,则完全有无期徒刑、死刑的适用余地,认定为嫖宿幼女罪,就有放纵犯罪之嫌了。

况且,《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应当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即使很一般的情节,也可判处接近10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而嫖宿幼女罪的一般情节应在5、6年有期徒刑之间判处。试举一例:假使某人奸淫幼女多名(也付了所谓的“嫖资”),即以嫖宿幼女罪按严重情节判处,最高也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节,最高则可处死刑。

此外,当地之所以将强奸罪认定为嫖宿幼女罪,可能与一些司法人员的潜在观念有关:嫖娼幼女也是嫖娼嘛,而嫖娼算不上什么大事,这样就可以在面子上好看得多。

值得一提的是,37岁的社会无业人员袁某某利用14岁的辍学女孩刘某及其15岁的男友袁某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至少可认定为强迫卖淫罪(该两罪的法定刑一样,都有死刑)。而检察机关却说,“很难认定袁某某强迫他人卖淫,因为强迫学生卖淫的是未成年人刘某和袁某”,而刘某和袁某年仅14岁和15岁,未达到强迫卖淫罪的刑事法定年龄。刑法理论认为,成年人利用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成年人的单独犯罪(理论上间接正犯),而不是共同犯罪,未成年人只是他们犯罪的工具。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袁某某不认定为强迫卖淫罪(或组织卖淫罪),而以引诱、容留卖淫罪(最高刑只有有期徒刑)起诉,也是为了达到不由中级法院审理和最终没有死刑的刑事责任的结果,从而达到降低该案社会影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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