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北京青年报刊发题为《婚姻法“二十四条”漏洞应尽快补上》的评论。文章针对婚姻法有关规定指出,离婚后双方对婚姻续存期间债务均有偿还义务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假离婚转移债务,但同时也为通过恶意负债、让无过错者“被负债”洞开了方便之门。 确如作者所分析的那样,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并非罕见。如该文所提到的福建泉州人王锦兰,就是对前夫借债既不知情,也没有花其一分钱,离婚后却被判要替前夫还债。甚至有些名人也曾如法炮制,钻法律的漏洞,恶意借债,坑害他人。法律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某些人渣,坑害了一些无辜者。 而堵上这个漏洞并非很困难。如同企业间谁举债谁还钱一样,作为独立的个人,也应使借钱和还债的责任、义务对等。谁借钱,谁还债。一个人借,一个人还;两个人借,两个人还。一个人签字,一个人负债;两个人签字,共同负债。如果债权人觉得是借钱给两个人且面对两个人才放心,那就要求两个人共同签字,缺一不可。当然,这或许涉及所获赠予如何签字且是否为共同财产的问题,那这个问题也可以拿出来研究讨论,提出更加合理可行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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