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正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截至今年12月3日。“送审稿”中提出,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引起不少有“难言之痛”的女性广泛关注。(11月5日《新快报》) 事实上,我国并不缺少对女职工“难言之痛”权益保障的法规,如1993年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明确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2012年国务院下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推出了相应的处罚办法。近年来,各地方也出台了相关规定,体现了政府对广大女同胞的尊重、关心和保护。 然而,令人尴尬的是,女职工“痛经假”在现实中却很难得到落实,正如不少女同胞在网上心酸吐槽:“有一种痛,叫做大姨妈痛;有一种难受,就算大姨妈痛死了,也要把事情做完。”究其原因,一是女职工本人“怕麻烦”,因为所有法规都明确,要想获得“痛经假”,须有医疗机构证明,而进入医院的检查费用和所耗时间,是很多收入微薄的女职工难以承受的;二是一些企业“不买账”,正如一家公司老板表示,我们不反对请假,就怕有人趁机偷懒,于是有的拒绝请假,有的即使准假,也是按事假处理,全勤薪则会落空,使得许多女职工“不敢请假”;另外也有人担心,如“痛经假”真正落定,可能会影响女性职场竞争力,造成一种新的歧视。 或许正是因为这样一些顾虑,使得一些女职工宁愿忍着疼痛也不愿到医院开证明,更不愿轻易向单位请假。另一方面,女职工在维权上处于弱势地位,虽有明确的法律支持,但在操作层面往往存在调查取证等难度,又使得女职工许多时候不得不忍气吞声。 个人以为,广东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作出“特别规定”,是一个让社会普遍关注,更让女同胞倍感温暖的举措,释放了制度化的善意和人性化的导向。但是,要想让女职工带薪“痛经假”真正落实,还需要许多细节性的保障措施跟进。比如,能不能简化医疗证明这道程序,但凡女性经期都可以按照规定,光明正大地带薪休假1天;怎么样保护好女职工“难言之痛”的隐私,如何加强对用工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的监管等等,都值得商榷。总之,希望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强化细节保障,真正把好事做好,切实给女同胞带来福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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