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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老案”当事人搬家的制度性反思

2015-09-09 08:00:01?王石川?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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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诬陷者不仅付出道德成本,更要付出法律代价,他们才不敢恩将仇报。同时,我们要让法律扬善,让做好事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顺其自然,自然而然。】

四川达州“扶老案”已过去两年多,但对于事件中3位得到“委屈奖”孩子的家庭,纠结和顾虑仍如影随形。小江的父亲让儿子转学,为了照顾儿子,江先生和妻子也不得不离开达州,举家搬迁,这是这个家庭的艰难抉择,“毕竟,我们已经在达州买房了。”

这起“扶老案”本已有个光明的结尾:讹人者被行拘,扶人者受褒奖。而小江家退回委屈奖,并搬离达州,可谓“横生枝节”,让光明结尾蒙上了阴影。目前的种种信息,无法说明小江家受到了威胁,但他们选择搬离,与无奈、焦虑,乃至恐慌有关。

江先生说,“主要是从孩子安全角度出发”。这意味着,在江先生看来,他一家仍处于恐惧之中,并未彻底摆脱梦魇。而另一方当事人——蒋婆婆,如今仍表示:“我们仍在继续寻找证据以证明清白,我们并没有放弃。”这也许是促使江先生搬家的一个因素。

搬还是不搬,是江先生的自由;证不证清白,也是蒋婆婆的权利。但要看到,扶人被讹虽是个例,却极具杀伤力,以至于有段子调侃,“遇到敢扶人的男人就嫁了吧,肯定是富二代。”如果放任讹人现象,道德恶化必将不可收拾,陷入每况愈下的境地。

基于此,应从两个方面反思。其一,如何彻底遏制扶人被讹现象?深圳曾出台被称为“好人法”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其中明确规定: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部法规是全国首部保护救助人权益的法规,导向意义不容低估。

显然,让诬陷者不仅付出道德成本,更要付出法律代价,他们才不敢恩将仇报。简言之,让守法者不孤单,让违法者存畏惧,好人才不难做。

其二,如何倡导人们向善?应看到,具有惩戒性的法律,或可保证一些人不敢诬陷他人,但难以鼓励人们做好事。为此就需对行善者积极奖励,让做好事的人,不仅获得心理上的成就感,还能获得物质乃至精神层面的犒劳。当做好事不仅无后顾之忧,更能被全社会高度认可时,做好事就能蔚然成风。

应该理清的是,现实中确有讹人的老人,他们消费搀扶者的善心,败坏社会风气。但不能就此形成批判定式,一看到老人声称扶人者是撞人者,就认为老人很恶,扶人者很冤。同时,更不能认为是坏人变老了,将老人污名化,陷入另一个极端。

“法律之明了,不尽在其条文之详尽,乃在其用意之明显,而民得其喻也。”诬陷搀扶者,确实可恶,让违法犯罪者交由法律处置,是最好的途径。同时,我们要让法律扬善,让做好事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顺其自然,自然而然。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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