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更年期”保护条例出现“更年期”
2015-08-31 08:07:4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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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且走在全国立法前列。最大的亮点是,这部条例,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8月30日《山西晚报》) 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并不新鲜。新鲜的是山西省的规定,将女职工的“更年期”纳入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于这样的条例,坊间的看法不一,有的说,这体现了对女职工的关爱。有的说,有点过头了,不能因为“更年期”就成为“特殊的人”,就侵犯用工单位的利益。 笔者对于第二种观点是反对的。女性“更年期”是一种无法回避的生理现象。到了这个时期,其会出现不少“症状”:丢三落四,脾气暴躁,心神不宁,容易犯错。对于女性“更年期”,医生虽然也是建议自我调节。但是,会因为个体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果。有一部分是可实现自我控制的,但是大多数人是无法控制的。所以,对于“更年期”的女性,医生也会建议家人多些包容,多些理解。这说明一个问题,对于一些女性来说,“更年期”的烦恼是不好自我调节的。那么,从法规的角度,进行善意的关怀,强制用工单位照顾“更年期”女性就是可以理解的事情了。 但是,我们需要关注这样一种情况。往往在法规刚一实施的时候,会是效果最好的。固然会经历一些难以落实的磨合期,可是法规制定单位会因为这是一部新的规定,而特别去执法,去监督,在起初会是落实效果最好的。这就是法律法规实施的“青春期”现象。在法律属于“青春期”的时候,监管部门会严格督促,用工单位会不折不扣的落实。任何法律法规其实也会和人的生理周期一样,都有一个“更年期”。到了“更年期”的时候,监管部门会不耐烦了,用人单位也会不耐烦了。到了法规“更年期”的时候,落实会大打折扣,甚至是成为摆设。 说到法律法规的“更年期”现象,我们可以通过几个例子来证实。我们实施了建筑企业的“按月发薪”制度,法规刚一实施的时候,几乎所有企业都照办了,如今再看看,一年发一次薪水的建筑企业大有人在。我们实施了杜绝择校的规定,起初实施的也很好,今年再看看,好多地方的花钱择校又出现了。这就是法律法规实施的“青春期”和“更年期”现象。 “更年期保护条例”是好的,从10月1日施行的时候效果也会是明显的,监管部门会较真,用工企业也会回应。但是,就怕三分钟热度现象困扰法规执行。就怕过不了多久,落满尘土、束之高阁。“更年期保护条例”贵在走出纸面威严,并且持之以恒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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