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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交给企业会否出现更多“二政府”?

2015-08-04 18:00:20?李云勇等?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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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年审检测、流动人口暂住证办理、市区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等政府职能,将向社会组织转移。福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明确,福州152项政府职能将向社会组织转移。这152项政府职能涉及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32个部门,转移承接方式包括购买服务、委托、授权等三种。(8月4日《福州晚报》)

政府转移“职能”,不是转移“特权”

李云勇

福州市152项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含暂住证管理,改革力度可谓前所未有。推进市场经济,建设法治中国,让政府的归政府,让市场的归市场,如此举动,当赞。

但是,我们不能一味点赞,应该看到隐忧,这些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会不会摇身一变变成“二政府”,成了“特权”组织,给民众增加不必要的经济等负担,进而损害政府形象呢?

选择要招标,政府部门不能“自定人家”。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有很多社会组织可以承接,比如市区道路绿化养护,市属公园安保、保洁及绿化养护等,完全可以多方选择,可以本市、本省、全国范围内选择,公开招标,优中选优,杜绝腐败等违法乱纪行为。

收费要公开,社会组织不能“温柔一刀”。承接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确定后,相关收费就成为敏感问题。收费一定要公开,接受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服务要监督,政府部门不能“甩手不管”。政府某些职能转移出去,政府部门不是坐视不管,而是应随时加强监督,一旦发现有乱收费等问题,该查处的查处,该整改的整改。一旦发现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就须依法及时终止职能转移服务,另选他人,同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福州市152项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必须明确一点: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是“职能”,绝不是向社会组织转移“特权”。比如相关医院和大学来组织医师资格考试,承接政府“职能”,可以有偿服务,但必须依法依规,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必须牢记:承接政府 “职能”,是在协调好承接职能、服务民众、发展自身三者关系的基础上更好地“服务”民众,绝不是谋求“特权”和”特权”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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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交给企业 要防止出现更多“二政府”

政府职能转移,监管必须跟上

政府职能交给企业 要防止出现更多“二政府”

郝冬梅

福州市的这次“职能转移”的力度特别大,共计将发改委、城乡委、卫计委、教育局、公安局、旅游局、民政局等32个部门的152项职能转移给了社会组织,这的确是一种简政放权。

但笔者梳理了这152项被转移给社会组织的政府职能,发现这些转移给社会组织的政府职能都属于“收费职能”,比如机动车年审、流动人口暂住证办理、星级饭店评选等等。大家都知道,对于涉及政府单位的收费行为,百姓都是不满的,认为政府更应该是注重服务,而不能是所有服务项目都收费。而且,国家也在不断压缩收费项目,做到能减免的就减免,能取消的就取消。

在这种情况之下,福州政府将这些所谓的政府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后,政府部门就有话可说了:这不是政府的收费行为,而是社会组织收取的服务费用,让他们为你们服务还能不收费?与其说,这是政府在放权,不如说政府舍不得丢弃这些利益。试想,将这些“收费职能”转移给了社会组织,对于百姓来说,有什么好处吗?

政府收费的时候,一张暂住证收费是20元,到了社会组织手里即使也是20元,老百姓其实并没有省钱。机动车年检需要80元,到了社会组织手里之后,社会组织就不收费了?显然是不可能的事情,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已。对于百姓来说,把钱交给谁,不都是花钱了吗?从这一角度来看,政府部门要发挥监管作用,防止社会组织职能收费更加变本加厉。

政府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别成了政府“化解风险”“保住利益”的障眼法。我们需要追问的是:政府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之后,社会组织能是没有付出的吗?很显然,社会组织会与相应的部门瓜分这其中的利益。例如承担车辆年检的社会组织会不会与车管所同享美味?承担暂住证办理的社会组织会不会与警方共吃大餐?

在笔者看来,政府简政放权应该是取消各种不必要的收费,把职能变成服务。就目前来看,把这么多的政府职能交给社会组织,要防止出现一批批依附于政府身上的“二政府”。(今日福建)

政府职能转移,监管必须跟上

易楚钧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这应该是政府“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简政放权”,不仅要将政府手中过于集中,过于烦杂的权力下放到基层,下放给社会组织,更在于减轻了政府的工作压力,明晰了政府的职责边界,也让民众办事更加便捷。

从广义上讲,政府具有两大职能,一是管理,一是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是小管理大服务的政府。但我们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期、完善期,也处于政府的职能由大管理变成大服务的过渡期中。政府要把习惯了的管理权从自己的手中拿出来、减化掉、取消掉,是一个痛苦的、艰难的过程。因此,很多年来,一直在强调“简政放权”,但真正“简政放权”的并不多,有的是明简暗不简,明放暗不放;有的是简了放了的过不了多久又重新恢复原样。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不仅是一种全新的服务意识的建立,而且是对“权力崇拜”的否定,但不是放弃政府的责任、义务。因此,政府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还必须履行好监管权。否则,变成“放而不管”,就极有可能使民众办事遭遇新的麻烦或不便,民众还是会对政府不满意。

笔者以为,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之后,防止“一放就乱”的乱象发生,一是应建立转移事项的跟踪监管制度,二是建立投诉举报的社会监督制度,三是建立转移事项的评估制度。在此基础上,政府应对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事项予以政策的支持和扶持,不能放而不管——而这,是搞好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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