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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不应成为继承取款“死结”

2015-05-12 09:41:42?符向军?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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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多岁老父去世,留下410元存款存折。为取款,需要开具《继承权公证书》证明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为此周女士不但要证明父亲无非婚生子女,还要证明已经去世30多年的爷爷奶奶已经去世。在社区、街道办、派出所、民政局、父亲生前工作单位、公证处等来回奔波一个多星期,并再次和银行交涉无果后,周女士哀叹:“好吧,银行,你们赢了,那些钱归你们了!”(5月11日《华西都市报》)

银行要求进行继承权公证的依据,是1993年央行《澳门黄金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但该法条适用前提是,“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即只有发生了存款所有权争议,如有其他亲属向银行提出支付异议时,才“应慎重处理”,由取款人出具继承权公证。而法条第(二)项紧接着规定了银行“免责条款”,“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可见,继承权公证原非死亡储户亲属取款的必定义务和必经程序,即便未经公证、法院判决等程序,子女取款后发生继承权纠纷的,银行也可置身事外,“概不负责”。

之所以许多银行坚持死抱“公证”门槛不放,名义上是为储户利益着想,实际是强加自身意志给储户,最大限度规避、降低自身经营风险和责任,反正为此“折腾”和耗费的是储户,银行没有任何损失。

近来,各种“奇葩”证明饱受世人诟病,银行业作为金融服务部门,也应借此警醒,顺应发展,不应再额外设置屏障增加客户负担,而要切实改进措施便民利民,解开继承权公证取款等诸多扰民“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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